长沙市倾世铭今婚纱摄影工作室--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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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协议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2、 合伙企业名称:长沙市倾世铭今婚纱摄影工作室(普通合伙)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1314号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经营期限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摄影服务第九条 企业经营期限为10年。企业营业期限自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算,经营期满前六个月视情况办理继续经营或解散手续。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住所第十条合伙人共4个,分别是:马欢军、覃祚志、石晓燕、张明伟1、合伙人甲:马欢军  住所:湖南省长

3、沙市岳麓区清水路爱情公寓11栋202室  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330621199508180850  2、合伙人乙:覃祚志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爱情公寓11栋111室  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304061982093027133、合伙人丙:石晓燕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爱情公寓27栋707室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4304061988082635643、合伙人丁:张明伟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爱情公寓1

4、1栋222室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430406198912217684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合伙人甲:马欢军以货币出资人民币100万元,总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企业资本的50%。  首期实缴出资人民币50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2、合伙人乙:覃祚志以摄影设备、服装道具等实物出资,折价人民币20万元,占企业资本 的10%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

5、转移实物。3、合伙人丙:石晓燕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1314号店面10年使用权作价出资人民币50万元,总认缴出资人民币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转移使用权。4、合伙人丁:张明伟以婚纱摄影工作室营业后前两年的劳务付出作价作为出资,甲乙丙各方根据丁的能力以及市场人力资源价格同意丁提供的摄影、化妆劳务作价人民币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在丁方劳务作价期满后,丁方有权根据劳务的付出情况从工作室获得劳务报酬。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二条合伙企业在开始营业后的前5年

6、内平均分配利润,5年之后按照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第十三条合伙企业在开始营业后的前5年内如在合伙经营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平均承担亏损,5年之后则按照出资额比例进行承担。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四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执行合伙事务。具体工作的划分如下:由马欢军担任市场营销经理负责策划宣传,分析市场动态提出企业发展方向,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由覃祚志负责企业财务,负责整个企业的进出账、账单审核监督、合伙成员盈利分配以及对日常的财务运行情

7、况给出相应的报表;由石晓燕负责企业业务洽谈,负责代表企业进行对外合同的谈判签订,以及对于员工的有关业务的培训;由张明伟任担任技术总监,负责拍摄技术、造型设计等技术指导,对员工进行有关技术的培训工作。第十五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每月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第十六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

8、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十七条合伙人对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出资额比例进行投票,如果出现出资额比例相同情况则实行一人一票制度,超过半数赞同为通过。但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一)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二)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十八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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