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宝安区民办学校审批暂行规定

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宝安区民办学校审批暂行规定

ID:33885503

大小:89.31 KB

页数:41页

时间:2019-03-01

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宝安区民办学校审批暂行规定_第1页
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宝安区民办学校审批暂行规定_第2页
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宝安区民办学校审批暂行规定_第3页
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宝安区民办学校审批暂行规定_第4页
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宝安区民办学校审批暂行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宝安区民办学校审批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文件深宝教(2009)164号关于印发《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教育办,各民办幼儿园:现将《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区民办学前教育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市

2、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宝安区内面向社会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变更和终止。第三条在宝安区筹设、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地址等有关事项,终止办学,由宝安区教育局审批。每年暑假和寒假为申请正式设立的集中审批时间。未经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3、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擅自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等有关事项,不得擅自终止办学,违者视为违法,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四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实行“四独立”,即:独立的法人,独立的校舍、场地、玩具等办学条件,独立的人事管理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五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的或易产生误导的词语,冠名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章设立第六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合法的

4、经费来源,办学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20万元,举办期间不得抽逃办学资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的注册资金数额不得减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申办:(一)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还的;(二)有违法办学记录的;(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四)有精神类疾病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的。第七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如校舍、规模、设备、工作人员、经费等必须达到《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见附件1)。第八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的审批按照以下程序

5、进行:(一)申请筹设举办者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二)街道审核筹设街道教育管理部门受理筹设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实地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见附件5)。(三)区教育局批复区教育局幼教室受理筹设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经分管领导审查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举办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同意筹设的,向举办者发放《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书》;不同意筹设的,书面说明理由。每年5月和11月为集中受理正式设立申请的时间。筹设到

6、位后,举办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五)街道审核正式设立街道教育管理部门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见附件6)。(六)安全专项评审区教育局安全科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和证件、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七)专家组实地检查区教育局幼教室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3名以上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进行实地检查和评审(见附件7、8、9)o(A)区教育局批复区教育局经安全专项评审、专家组实地检查、分管领导审查和局长办公会

7、议研究,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对同意设立的,在宝安教育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则批准正式设立。对不予批准的,则书面说明理由。区教育局于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举办者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批复。(九)颁发办学许可证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办学机构,由区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十)公告区教育局将批准正式设立的办学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符合正式设立条件的,可以直接从程序(四)开始申请正式设立。第九条申请筹设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申请报告(交原件及电子稿)申请报告应当使用

8、示范文本(见附件10),包括如下内容,并经举办者签字(指模)、盖章:举办目的、举办单位(个人)及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性质、地址、园长(负责人)、建筑设施(包括房舍是否独立、楼层数、建筑结构、使用面积、占地及户外活动面积等)、服务对象、办园形式、规模、师资、资产和经费来源的渠道等。(二)举办者资质举办者是个人的,需填写《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见附件2,交原件及电子稿),并提供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