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综合评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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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综合评析(下)谢哲胜台湾中正大学  关键词:物权/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大陆)在2007年3月16日由全国人民代有大会通过物权法,物权法对于资源分配、管理与利用有重大影响,对大陆坚定改革开放政策的宣示和实质内容也有直接关系。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立法过程的主要争议事项,并提出本文评析意见;第二、三、四、五、六部分从物权法对资源分配、利用与管理的功能、比较法、规范明智性等观点,分别评析总则、所有权、

2、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各编;第八部分提出综合评析意见,认为立法方向基本上值得肯定、删除无实益或争议性条文是明智做法,然而本文也认为前瞻性可再加强,如登记的效力、国有和集体所有财产、区分所有规定及共有制度几部分;第九部分总结全文,提出本文结论。  四、用益物权部分评析  第三编为用益物权,分为五章,以下逐章加以评析。  1.一般规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第一二一条规定确认国家也保护用益物权,值得赞同。  第一二二条与第一二三条纳入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渔业养殖权,确认其具有物权性质

3、,基于这些权利都是国家分配资源的制度,符合物权的性质,此一增定,值得赞同。  2.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存在于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上的物权,如同有期限的所有权,具有提供生产诱因的功能,作为物权应该兼具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才能充分发挥土地的使用效率,该权利既然可以使用收益土地,自有使用价值,必须可以自由交易,才能彰显其交换价值。  第一二八条规定权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将提升该权利的交换价值,值得赞同。基于任何人不得将大于自己的权利让与给他人的法理,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是理所当然。  物

4、权的公示只是为了避免第三人受到不测损害,因此,第一二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值得肯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通过条文删除第五次审议稿增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的收入,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并于第一八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符合财产自由原则,值得肯定。  3.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大陆在公有土地体制下,最重要的土地上的私有物权,是在公有土地上创造最高价值的制度,在如何提供诱因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放心地在土地上从事长期且有

5、效率的投资,就成了土地使用是否有效率的关键因素,而直接影响经济发展。通过条文大部分值得赞同,以下分三项加以评析。  (1)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从建筑物独立于土地而有独立的所有权来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非一定要与建筑物一并处分;但从建筑物所有人必须有权利附着于土地,才可避免拆屋还地的命运,建筑物所有人必须在基地取得一定权利,因此,第一四六条和第一四七条的规定无可厚非[1],然而,条文文字有修正的空间。分三点加以说明:  1)这并非唯一的解决方式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建筑物所有人

6、必须在基地取得一定权利,并非一定要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租借。固然在土地公有下,私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未同时拥有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只能向建筑物所有人收取租金,因此,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固然可以简化法律关系,并减少将来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建筑物所有人协商和收租的成本。  2)可以先规定建筑物所有人必须享有相当比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前提,必须二者同属一人。依第一四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并非绝对是同一人所有,如果二者不是同一人所有,则依第一

7、四六条和第一四七条的规定,一方处分就将他方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同时处分,就可能侵害他方的权利,因此,二者不属同一人享有时,应经另一人的同意。  而且,在一个建设用地使用权上有多数的建筑物时,除非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否则,个别建筑物所有人也无从移转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使移转,也只是移转建设用地的份额,而非全部,建筑物所有人必须享有相当比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才能一并处分相当比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也可以依建筑物所有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否相同加以区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第一四六条和

8、第一四七条规定,必须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二者同属一人时,或建筑物所有人享有相当比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才能一并处分全部或相当比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建筑物所有权)。  如果二者不是同一人所有,一方处分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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