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娄底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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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娄底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市政府令第32号娄底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娄底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O—O年十二月三十日娄底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房屋及配套

2、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引导、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市场竞争和服务规范的原则。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木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住建、城管、公安、规划、环保、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和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

3、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并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

4、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牛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人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犬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

5、匸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A)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有部门、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

6、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新建物业,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超过物业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物业总建筑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文件资料:(-)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7、;(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第十三条筹备首次业主大会需要由小区10%以上业主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后60H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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