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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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附錄節錄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的網站,全文可參閱http://www.gdrd.cn/xwdt/201809/t20180914_166152.html)附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于10月15日前反馈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政编码:510080),传真

2、:020-37866802,邮箱:jjfgc@gdrd.cn。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全省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

3、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水行政、林业、卫生健康、科技、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海洋渔业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实相关主管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

4、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1行政、卫生健康、林业等主管部门依托全省电子政务云平台和政务大数据中心,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省统一的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与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加强数据整合与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污染。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土壤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有权对污染土壤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壤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土壤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十一条鼓励、倡导土壤污染治理市场化,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鼓励并培育土壤污染治理产业的发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

6、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与本土化发展,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水平。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完善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省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

7、乡建设、水行政、卫生健康、林业等主管部门及地质、核工业地质等单位建立统一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体系,加强监测技术人员培训。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合理规划产业布局。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周边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第十七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土壤污染状况等,划定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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