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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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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CMMI补助政策苏府〔2006〕74号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认真实施《苏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苏州市加强自主创新能力行动计划》,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努力建设国际新兴科技城市和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一、加大科技投入(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全社会研究和开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到2010年达到2.5%,使科技投入水平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相适应。(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
2、,各级政府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2006年市本级财政安排1亿元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后逐年增长,重点支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研发机构及高层次人才培育和引进、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和重要发明专利的转化、科技合作、风险投资引导、软件产业发展、国家和省自主创新项目配套、重大科技奖励等。(三)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加强面向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改革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政府
3、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四)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五)推动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
4、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优先奖励企业投入的自主创新项目。(六)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七)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
5、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经税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八)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外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的科技创新补贴。(九)政府利用专项资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的苏州分支机构对我市获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发放贷
6、款。对“十一五”期间科技项目贷款年递增20%以上的银行,申请省财政按每年新增科技贷款余额1%的风险补贴。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与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加快建设完善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十)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偿债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推进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
7、、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十一)鼓励我市企业扩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按照海关认定的出口金额,每万美元财政补贴50元人民币。支持企业申报省出口产品技术改造贴息以及出口产品研发贴息等配套资金。(十二)引导企业建立创新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以期股、期权等形式进行分配和奖励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自主创新科技成果可作为非货币财产参与入股和增资扩股,其在注册资本所占比例可达到70%。(十三)对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企业科技人员的劳务和智力支出可以占企
8、业技术开发费的60%;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5%以上的企业科技人员的劳务和智力支出可以占企业技术开发费的40%。(十四)鼓励企业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对承担国家863、973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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