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_周珂

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_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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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评论(双月刊)2003年第6期(总第122期)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治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周珂杨子蛟内容提要:侵权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和环境侵权自身的特殊性对传统环境民事责任理论提出了挑战。出于维护正义、稳定社会秩序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以环境侵权损害填补为主要内容的环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为各国民法和环境法所共同关注。本文分析了实现环境侵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前提的三个转变途径,即道义责任向社会责任的转变、个人赔偿机制向社会赔偿机制的转变、单一侵权损害赔偿向综合性社会安全体制转变。主张在这三种方式协调合作的基础上,构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

2、的综合协调机制,并对我国环境侵权损害填补制度体系的建立提出了建议。主题词: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社会化环境侵权的研究是民法与环境法交叉的主要领域之一,也是环境法在形成与发展初期理论研究的重要学术领域。以往的研究焦点基本上囿于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等侵权法的基本范畴,但随着侵权法理论的不断进化与发展,侵权责任社会化的思路逐步被引入了有关环境侵权理论的研究。环境侵权广义上包括环境污染行为和环境破坏行为。本文所指的环境侵权是狭义的环境侵权,特指环境污染侵权,即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所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

3、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法自身功能的转变带来了环境侵权构成要件的重构,实现了侵权行为法内部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环境侵权自身的特点和平衡经济发展与受害人权益保护的需要共同决定了环境侵权损害其他社会填补制度(包括社会赔偿机制和社会安全体制)存在的必要性;不同层次的损害填补制度共同构成了环境侵权损害填补制度的体系,力求实现对受害人及时充分的救济。因此,在寻求侵权行为法自身突破的同时,必须积极建立其他的损害填补方式,通过多种损害填补制度的协调合作,构建体系化的损害填补制度。笔者认为,构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

4、调机制的前提是实现三个转变:其一为道义责任向社会责任的转变,主要是对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调整,包括违法性要件的抛弃、无过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113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责任原则的兴起和因果关系的推定;其二为个人赔偿机制向社会赔偿机制的转变,包括责任保险制度、财务保证制度和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其三为单一侵权损害赔偿向综合性社会安全体制转变,包括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责任集中制度和国家给付制度。一、道义责任向社会责任的转

5、变道义责任是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的法律责任理论依据,认为责任的本质是道义的非难,故意和过失实施行为才能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社会责任则是垄断资本主义的法律责任理论依据,认为法律责任是对社会利益系统的维护,以社会本位为基础,法律责任的承担不完全是因为责任主体在道德上的可非难性,也不完全要求有过错存在。民法理论上道义责任向社会责任的变迁与环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具有同一历史进程并非偶然,它完全适应环境侵权的特殊性的要求。道义责任向社会责任的转变在环境侵权责任方面主要表现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调整,包括违法性要件的抛弃、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兴起和因果关

6、系的推定。1、违法性要件的抛弃对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存在以法国法为代表的三要件说和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四要件说之区分,其不同之处就在于是否以违法性为要件,在我国也有学者赞成三要件说,但总体而言,四要件说为我国的通说。但具体到环境侵权领域,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不应该将违法性作为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违法性要件亦可归入道义责任的范畴,环境侵权者完全可以基于环境侵权的合法性规避自己的主观过错,否定自己的道义责任,进而否定自己的环境侵权责任。由于环境污染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可避免性,出于发展经济保障国计民生与保护环境之间利益平衡的考虑,国家必须允

7、许企业排污行为的存在,只是通过制定环保标准将其排污限制在忍受的限度之内,只要是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就可以发给排污证,表示了国家对其排污行为的认可,不属于违法行为,不存在道德上的可非难性,依道义责任说应当免除其环境责任。但这样的排污并不代表不会造成环境侵权,更不代表污染者在损害受害人权益的时候可以免于赔偿,否则就是违背有损害就有赔偿的社会正义的要求的。因此,遵守排污标准,只限于不受行政法上的制裁,而不能成为民法上的免责事由。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日本这样将违法性视为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国家,在现实的实践中,也通过忍受限度论和

8、注意义务的严格化而实质上摒弃了违法性要件。即事业活动引起了超过忍受限度的损害时,就是权利滥用而构成违法,而注意义务的严格化使得环境侵权的公共性和具有相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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