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问题初探——以聘财与奁产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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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二。一二年第一期宋元婚姻财产问题初探——以聘财与奁产为中心高楠(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51)[内容提要】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上,宋元两代有同有异。“直求资财”是其共同之处;至于“资财”性质,则又有很大差别。其具体表现是宋代重奁产,元代重聘财。这种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国古代社会的变迁与发展。[关键词]宋元婚姻;聘财;奁产[中图分类号]lQ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22x(2012)01∞029-08中国古代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就宋元时代而言,研究宋代女性财产权和继承权的论著数量、研究

2、的深度和广度远远超过元代。可见,在婚姻财产问题上,宋史学界的讨论要比元史学界的讨论热烈得多。因婚姻财产是研究古代婚姻和妇女地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切人点,在宋元婚姻史和以妇女地位为研究内容的的论著中,也多将聘财和嫁妆作为研究的重要载体。所有这些都是与本论题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④因资料条件所限,笔者目力所及,与本论题相关的对比性研究成果主要有三④:一为胜山稔《宋元④聘财;:关亨为一考察》④,此文探讨了从魏晋南北朝至元代高额聘财的流变,其中,宋元时代为研究重点;二为柏清韵教授的Women,Prope啊andConmci锄ReactioninSunga11dYuaJlChin

3、a(960一1368)@,说明宋代女性在家中的地位及与儒学发展的关系;三为黄雅雁《宋元妇女法律地位之比较》@,认为从法律所规定女子在婚前、婚后、婚姻的结束和财产权方面的各项法定权利来看,元代女性的法律地位低于宋代。在这三篇论著中,胜山稔仅是单纯考察高额聘财,几乎没有涉及到这一时段的嫁妆问题;笔者没有见到柏清韵教授的原文,但由论著题目及几年前与柏清韵教授的一次交流可以判定,柏清韵教授并没有注意到奁产和聘财在宋元两朝的不同。黄雅雁的文章是一篇本科论文,笔者仅见到文章摘要,它虽指出宋代聘财具有象征意义,却是从法律这一单一的角度来考察宋元女子的法律地位,估计不会对宋元奁产与

4、聘财着墨太多,也不大可能述及这一变化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社会阶层流动的关系。由上述可知,近年来有关宋、元时代财产权和继承权、婚姻和妇女地位的研究论文、专著日渐增多,研究范围和深度都有了突破,出现了一些颇具新意的论述。以上论著都曾触及到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但由于资料不易搜集等原因,选题仍相对集中,仍停留在妇女地位、婚姻、财产权、继承权等传统题目上。论者虽已区别开了奁产与聘财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及其在同一朝代内部不同时段的数量上的增与减,但缺少长时段的对比研究,缺乏对这两种不同[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止息纷争与社会和谐——以宋代民间财产纠纷与诉讼为视角”(09

5、czs004)的阶段性成果。[收稿日期]2011舶.25·29·万方数据性质的财产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阶层升降之间的互动关系研究,而这正是本文力图解决的问题⑥。一、法令内容的差异在中国古代社会,聘财是婚姻关系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往往具有实物婚约的性质;奁产同样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是婚姻关系中重要的经济因素。宋元亦然。然而,若由宋元律典来看,与聘财和奁产相关的法律规定却是各有侧重。对于聘礼,《宋刑统》明确规定,在分析家产的同时,要给家中的未婚男子留出一定比例的聘财:“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并规定了聘财的性质,“婚礼先以娉财为信”,

6、至于数量,则根据各个家庭的实力而定,“娉财无多少之限”@,若婚约取消或婚姻关系消亡,聘财是否归还男方也视具体情况而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之后,若男家提出悔婚,“不追聘财”⑨;“诸违律为婚,当条称离之、正之者,虽会赦犹离之、正之,定而未成亦是。聘财不追,女家妄冒者追还。’’④与唐宋时代不同的是,元代律法不仅明确规定了民间聘财数额,还多次立法对其予以调整。元世祖至元六年(1269),中书省颁行了《嫁娶写立婚书条例》,规定在婚书文约上要“明白该写元议聘财钱物”@。至元八年(1271)二月j元政府又颁布了《嫁娶聘财体例》,“定民间婚聘礼币,贵贱有差。”@“婚姻聘

7、财表里头面诸物在内,并不以元宝钞为则,以财畜折充者,听。”“品官:一品二品五百贯,三品四百贯,四品五品三百贯,六品七品二百贯,八品九品一百二十贯。庶人,上户一百贯,中户五十贯,下户二十贯。”∞以上是元初限定的聘礼数目,其中的庶人聘财等第是以金朝所拟定的标准为参考基数。凹到元中期时,因物价上涨,重聘之风的盛行,民间聘财数额远远逾制,由此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为此,又有官员上书朝廷,要求重新立法,规范聘财数额,“婚姻聘财虽有定例,立格·30.之日民已不从,盖源后‘自愿者听之’一言之故也。又兼立格之年绢一匹直钞一贯,今即绢一匹直八贯,他物类皆长价八九倍十倍。虽严加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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