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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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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补偿金支付并非一律不超过12个月工资浅谈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程序问题补偿金支付并非一律不超过12个月工资 第三人制度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逐渐在世界范围内确立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各国对之都有不同的规定和称谓。[1]我国民事诉讼关于第三人的立法包括两种,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前者,比较容易形成共识,但对于后者,由于立法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理论界和司法界争论很大。本文拟从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立法入手,分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立法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并试图在完善与重构该制度方面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此可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有两个规定性:一是第三人对本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二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这两个规定性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冲突和矛盾,在理论认识和司法实务中产生了许多困惑和问题。认真检讨和反思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该制度在立法方面存在诸多严重缺陷,现分析如下: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 (一)“无独立请求权”与判决承担责任的矛盾 立法和司法实践上一方面认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3、无独立请求权”,另一方面却允许本诉当事人以其对第三人享有请求权为由,通过判决来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支持立法观点的学者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不能构成当事人结构中独立的主体,但仍然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法律赋予了其对等的抗辩和防御机会,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让其承担民事责任就获得了正当性。... 笔者认为,诉讼法上“有独立请求权”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不同。民法上的请求权范围很窄,与请求权并列的还有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等几种权利形式。诉讼请求权的集中表现就是诉权,任何一种民事权利都可以通过诉权来保障。如果只允许本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向第三人提出请求,而第三人不能向对方
4、提出独立请求,第三人在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支配权和请求权就不能向对方直接主张,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就明显地在实体和程序上偏袒本诉的一方当事人。所以,从公平的原则出发,要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就应享有诉讼上的独立请求权。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诉”而被裁判,与诉的原理相矛盾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双方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既有诉讼中来的人。这种加入诉讼中的程序,不是通过本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对案外的第三人的起诉,而是有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无独立请求权
5、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一种合并审理,其一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本诉讼,其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一方当事人之间参加的诉讼,在本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不是当事人,在参加的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是当事人。[2]这是企图以诉的合并理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作出合理的解释。 无论是自己申请加入,还是法院通知其加入,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诉即为被告,无诉而被裁判。可见,立法有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显然没有在诉的基础上引进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三人没有通过诉的方式进入诉讼,他与本诉的一方当事人之间就不可能存在“诉讼标的”,也就无所谓有第三人之诉。没有民事之诉的审判,是没有审判对象对法官约束的审
6、判。这与“有诉才有裁判”的原理相违背的。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独立的诉讼地位与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之间的矛盾 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他在诉讼中的地位明显不同于诉讼代理人;又由于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又不是完全独立的诉讼当事人。现行立法虽然确认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上诉的权利,以及在以后的诉讼阶段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至于在判决前的诉讼阶段,以及法院未在判决中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时,该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却不明确。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分析,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是不独立的
7、。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没有完全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与这种无独立请求权的当事者的实体上的权利救济的必备的诉权保障要求不相适应,并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如缺乏异议制度。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没有被赋予作为当事人应有的程序权利而被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接收裁判的约束力,这与程序保障的要求是相冲突的。 (四)诉讼经济与公正司法之间的矛盾 我国立法确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是一次诉讼程序解决多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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