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开发改建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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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区开发改建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镇建设步伐,鼓励投资商来镇新区投资兴业,有效促进新区房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品味。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呼市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新区开发建设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城市综合功能和预期土地收益实现为核心,以主动融入首府“一核双圈”,建设“清新秀美、宜居亲和、特色鲜明”的首府卫星城为目标,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县镇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鼓励和吸引投资者来镇新区投资建设,逐步将镇新区打造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特色鲜明、

2、适宜居住的现代化新区。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市场运作、集约用地、成片开发、政策推动和稳步推进的原则。(二)储备土地的供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偿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三)区块开发要严格按照城建部门规划指标要求成片开发,禁止违反规划用地,限制零星开发、沿街开发和低水平建设。三、供地程序(一)收储中心根据储备土地供应计划,选择确定拟供应的地块;(二)意向用地单位(个人)向收储中心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同时设计出建设项目效果图和项目开发设计方案;(三)城建项目由城镇建设规划审批例会领导小组论证通过。

3、(四)收储中心请测绘部门专业人员测定宗地界址图,城建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或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有偿出让的宗地委托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国土、收储部门共同确定出让底价,并将评估报告在国土部门备案,而后编制宗地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五)国土、收储中心根据已批准的宗地出让方案,公开发布招拍挂出让公告。(六)国土、收储中心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竞得人或中标人。(七)收储中心与土地受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国土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纳土地出让金。经批准以划

4、拨方式使用储备土地的,用地单位(个人)应缴纳土地收储成本费用。(八)用地单位(个人)凭《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资料到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证。(九)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而后用地单位(个人)到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证。(十)国土、城建部门对项目开发建设全程跟踪监督检查,监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情况,随时将跟踪监督情况录入上报监管系统。项目竣工后由国土、城建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四、用地政策(一)凡在新区投资建设的公司、企业

5、、单位和个人通过行政划拨和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二)通过行政划拨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土地有偿使用。1、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应按用地面积缴纳土地收储成本,具体标准为每亩万元,并按税收政策规定缴纳相应的耕地占用税。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应在摘牌后按宗地成交价缴纳国有建设用

6、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应当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天内交清,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经出让人催交6个月内仍未能交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三)凡在新区一次性开发房地产建筑面积达1万m2以上或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开发企业,其中商品住宅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不突破7公顷。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已足额上缴、建筑面积达到一

7、定规模并且项目建设完工后,享受以下奖励政策:一次性开发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m2-l万册(含1万m2)按土地成交价奖励15%;—次性商业开发建筑面积在1万川-2万肝(含2万肝)按土地成交价奖励20%;—次性综合开发建筑面积在3万册以上的按土地成交价奖励30%;纯商业开发建筑面积达到3万itf以上的按土地成交价奖励40%;建筑面积达到5万册以上,并对区域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拨付,用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

8、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宗地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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