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讯精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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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经公司2010年10月27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2、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第

3、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四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4、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

5、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6、2个交易日内;(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

7、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8、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第十三条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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