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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闽教综〔2008〕16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福建省教育厅依申请公开信息办法》(试行)、《福建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等3个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厅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二○○八年四月三十日主题词:教育信息公开规定通知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2008年4月30
2、日印发10福建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加强上网政府信息的发布管理,确保我厅门户网站的安全,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保密审查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完整”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处室负责制,由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信息
3、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厅办公室)对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第四条我厅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第五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厅办公室认
4、为需要,可以征求相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意见,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作出答复。10我厅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厅机关经办处(室)、直属单位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相关信息准确一致。第六条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上网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经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信息员、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审核。第七条禁止上网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的政府信息;(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
5、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政府信息;(四)本厅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第八条各处室、直属单位需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公文按规定程序运转外,其余均由承办处室(单位)将文件所对应的电子文档送信息中心在教育厅网站上公布。各处(室)、直属单位还应定期对上网政府信息进行清理,对已取消的教育政策和已失效的政府信息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进行更新,确保上网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第九条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加强对上网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一旦发现涉密信息上网,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
6、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第十条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0附件:福建省教育厅上网信息审查表上网单位填表时间上网信息题目及内容初审意见经办人签名:年月日审核意见处室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审批意见分管领导签名:年月日10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我厅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
7、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厅保存的信息。前款所称的职责,包括我厅机关及各直属单位行使的有关教育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教育管理、教育服务等方面的职能。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厅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厅领导签发件为准,福建省教育厅网站、厅机关政务公开栏和福建教育电视台首发。 第五条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办公室主任为新闻发言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有关媒体通报教育改革发
8、展的重大政策、举措、重要工作安排及其进展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心的应公开发布的教育信息。第六条 日常工作中,各处室、直属单位应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第七条本厅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规定及时送省档案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教育信息提供便利。我厅在厅机关一楼大厅设置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配备相应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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