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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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住房、集资建造住房、还迁住房。第三条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

2、,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第五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业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与义务。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满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并重新缴存满一年以上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四)同意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五)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

4、率第九条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可贷额度和最高额度(一)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计缴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之和×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借款期限;若单方缴存,只计单方月工资总额;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造住房、还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不得高于房屋总价款的一定比例。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二)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造住房、还迁住房、公有现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和二手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

5、造住房、危房改还迁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对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有较强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办理退休手续后,借款人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前,不得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且按月还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按相应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凡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

6、款本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到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本人或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夫妻关系证明;(二)本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单位的经济收入证明;(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四)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五)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接受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在15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贷前调查和审核,并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不准予发放贷款

7、的,说明原因,将相关资料退还借款人。第十四条 受托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要求,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受理和贷前调查,并将申请材料送交公积金中心。第十五条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公积金中心(或委托受托银行)与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借款人应当办理房屋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十六条 借款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查同意后,在规定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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