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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1
《公司章程参考范本适用于2-50人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注意红色字的选择)提示(提交时删除本方框启示内容)1、本范本只适用于2-50个股东并设执行董事的有限责任公司;2、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3、范本中非货币财产是指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根据实际出资填写;4、全体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规定了明确的营业期限的,出资期限应当在营业期限内;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其主体资格证明规定了存续期限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存续期限内;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5、经营范围涉及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
2、、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请在章程“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条款中记载注册资本实缴情况;6、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应当使用批准文件、证件中的表述,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的,依
3、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经营范围中属于其他经营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明确表述的,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习惯说法等通行用语;7、本范本仅供参考,申请人可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制定或增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但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公司股东遵循合法、自治、真实、
4、公平的原则共同制定。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第八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1、,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
5、码;2、,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1、,以货币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应于年月日前缴足。2、,以货币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应于年月日前缴足。第十条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股东认缴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实缴情况由公司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并由股东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
6、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四)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五)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
7、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三)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四)公司成立后,股东作为出资
8、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五)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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