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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2003年12月第3卷第4期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JoumalofHebeiVocationalCollege0fPublicSecurityP0liceDec.2003V01.3No.4【刑侦研究】论“证明事实”观念下现场勘查中物证的提取吴秋玫池进(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江西南昌3300143)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从传统的“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司法证明活动要进入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据”时代,就必须强调“物证宝库”——犯罪现场的重要作用。因此,从证明事实的观念出发,研究现场物证的提取范围,物证的提取方法及规则,分析物证提取过程中存在
2、的问题、原因及解决的途径,对指导现行的侦查活动具有重要的价值。关键词:诉讼制度;证明事实;现场勘查;物证提取中图法分类号:D918.4文献标示码:A文章编号:1672—6405(2003)04—0036—06“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真相”,这是侦查部门对破案以后工作任务的定位。长期以来,侦查部门都把查缉犯罪嫌疑人和查明案件事实作为自己的职责。显然,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这不存在任何问题。然而,随着诉讼制度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转变,以证据为本的诉讼原则对起诉和审判前的侦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活动不仅要通过各种侦查措施,查明有关事实的真伪,查缉犯罪嫌疑人;更为重要的是,要用证
3、据来明确或表明有关事实的真伪,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即:既要查明事实让侦查人员自己明白,更要证明事实让侦查员以外的他人明白。因此,这种诉讼制度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从传统的“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在侦查活动中要证明事实,就必须借助于“人证”和“物证”。由于人证,特别是被害人的陈述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言辞证据存在着更多的虚假性和不可靠性,而物证则是客观存在,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因而,世界各国都逐渐从倚赖人证的证明观转向重视物证的证明观,越来越重视“哑巴证据”——现场和物证的作用。因此,我国在要求司法证明活动要进入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据”时代,就必须强调
4、“物证宝库”——犯罪现场的重要作用。长期以来,由于传统的办案观念和办案模式的影响,刑侦部门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往往更倾向对“人证”的收集。正因为对现场物证重视不够,该发现的物证没有发现,该提取的物证没有提取,或者提取物证不注意方法、不注意保全和鉴定,导致现场宝库的大量物证材料丧失了证明价值,难于为侦查办案和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这种不重视物证现象的大量存在,已经成为影响刑事案件办案效率的症结所在。因此,可以说,在侦查办案中,提高现场物证的提取率是转变侦查观念,适应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过程中侦查务实的立足点。本文以“证明事实”为出发点,阐述现场勘查中物证提取的范围、方法规则,从而进一步分析目前物
5、证提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的途径。一、现场勘查中物证提取的范围物证,是指一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其最基本的表现形式是物品和物质痕迹。现场勘查中物证的提取,是指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按照法定的程序对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进行收集、固定和保全的工作。现场勘查中物证提取的范围是由不同的案件构成所需的证据条件和不同的犯罪现场形成的痕迹物证决定的。明确各类案件和不同现场物证提取的范围,对于侦查人员有作者简介:吴秋玫(1966一),江西公安专科学校侦查系副主任、副教授。池进(1960一),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副主编、副教授。收稿日期:2003一ll一6万方数据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
6、学报2003年第4期37目标、有步骤地收集证据,提高取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从宏观上来说,案件收集证据的范围,是由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和证明要求决定的。但就一个具体的案件来说,证据的收集要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规关于证明对象和证明要求即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两部分来进行,也就是要把刑法所规定或要求的与定罪量刑有关、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所要求的能够影响定罪量刑或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实收集到。当然,这些“事实”的证据包括案件中的“人证”和“物证”。犯罪案件的纷繁复杂决定了犯罪现场的多种多样,案件性质不同,现场情况不一,提取的物证各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
7、对证据的要求,可以概括的说,现场勘查中要提取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痕迹物品。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提取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的物证。犯罪事实是刑事案件赖以成立的基础,是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因此,侦查工作首先应当收集足够的证据证明所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犯罪现场是犯罪事实的聚集地,因为犯罪行为必然引起特定空间的变化,犯罪手段和犯罪工具也必然在相关的事物上呈现出相互的内在联系,即犯罪行为的痕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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