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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1
《对受害人对受害人社会评价之降低是侵害名誉权的主要后果的应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对受害人社会评价之降低是侵害名誉权的主要后果 《民法通则》颁布以来,不少学者撰文讨论侵害名誉权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问题,包括侵害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界限问题、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与赔偿数额问题等,也有学者对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进行了一些讨论。但是,在我国乃至世界许多国家的民法理论中,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问题仍然是一个缺乏深入研究、没有定论的问题。而这一理论上的缺如,又严重影响到立法和司
2、法实践,致使审判工作中相关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难以确定,赔偿数额难以掌握。本文试图通过对由名誉的二重性决定的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的多样性、侵害名誉权的各种损害后果的适当民事救济方式进行探讨,以解决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中的某些难点问题。 一、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对受害人社会评价之降低(外部名誉的损害) (一)概述 我们在讨论名誉概念时,必须明确名誉具有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两重属性。如果承认名誉具有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的属性,那么也就必然要承认侵害名誉权的后果可能包括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对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二是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是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的主要损害后果。我
3、们也将对受害人评价的降低这种损害称为外部名誉的损害,将精神损害称为内部名誉的损害。在这两种损害中,外部名誉的损害是必备的和主要的,内部名誉的损害是可能出现的并由外部名誉损害这一前提事实所决定的。 (二)对受害人社会评价之降低是侵害名誉权的主要后果 一个人之所以需要保持一个较好的名誉,其主要原因就是希望得到社会(即与其存在联系或者可能存在联系的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他人)一个良好的评价。这种评价是存在于受害人的自身意识之外的,在受害人与社会其他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谓之人格关系)。当受害人的名誉权受到不法侵害时,首当其冲受到损害的是其社会评价之降低。而其社会评价降低之后导致的必然结果是:
4、(1)社会其他成员对其产生不良的看法,出现不利于受害人的各种议论、评论甚至攻击等;(2)使受害人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孤立、冷落等;(3)使受害人在其职业、职务、营业等方面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困难。 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他人(可以笼统地称为第三人)对受害人的评价之降低,是以这样一个事实为前提的:第三人直接或者间接知悉受害人被加害人侮辱或者受害人受到诽谤这一事实,并且由于对这一事实的知悉,而影响了第三人对受害人的看法、评价等。这种影响是负面的,起到降低或者可能降低对受害人名誉一般评价的作用。就对受害人的侮辱而言,其结果可能是使第三人产生对受害人无能、窝囊等不利的看法和评价;就对受害人的诽谤而言
5、,第三人可能错误地相信加害人非法传播的不利于受害人名誉的虚伪事实是真实的或者认为加害人的不当评价是真实的、中肯的,由此产生对受害人不信任、轻视、蔑视、厌恶等不利的看法,进而在行为上冷落、孤立受害人,不与其发生正常的往来,不与其进行可能的合作,不为其提供可能的方便与机会等。这就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最为主要的后果——受害人的社会评价被不当降低。人格方面的损害或者对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是一切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之构成的必备要件。如果不存在受害人人格方面的损害或者说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则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对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是作为一种观念、认
6、识而存在于第三人的思想和情感之中的,而不是一种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之物。这种观念可能外化为第三人的态度或者行为而影响第三人与受害人的关系,也可能不外化为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行为。而这种评价之降低的强度、范围等更加难以进行量化的分析。在这样的情况下,一种似乎具有客观性的损害后果——社会评价之降低又变得不那么确定,乃至难以认识。这就是名誉权损害案件后果的特殊性。而这一特殊性也决定了侵害名誉权案件的难度,它还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论以及诉讼法上的举证与证明责任的理论提出了挑战。在通常的侵权案件中,总是要求受害人对其所受到的损害加以举证和证明,但是要求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对其人格方面的
7、损害即社会评价的降低进行举证和证明却很困难。我们一方面要坚持损害后果作为侵害名誉权案件的一个构成要件的观点,另一方面又要妥善处理受害人举证困难的问题。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美国侵权行为法采取了一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办法:(1)对于书面诽谤,不要求受害人对所谓的“特别损害”(specialharm)进行举证和证明,而是推定存在一种一般的或者名义上的损害,受害人得当然提起诉讼;(2)对于大部分口头诽谤行为,不要求受害人对所谓的“特别损害”加以举证,也是推定存在一种一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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