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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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特制订本规程。第2条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是关系到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程的贯彻执行。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工作压力≥1kgf/cm2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不适用于交通运输车、船上的锅炉、用电加热的锅炉和原子能锅炉。第4条 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同

2、意后,可在指定单位在一定时间内试用,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第二章 有关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总的规定一、设  计第5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对于给煤、、除渣、给水等操作,应当尽量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技术,蒸发量≥1t/h的锅炉,必须采用机械化燃烧。第6条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其设计的锅炉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签字。全国性的定型设计,应由主管部批准,并需将有关安全的技术资料报送国家劳动总局审查备案。非全国性定型设计,应由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劳动部门审查备案。锅炉设计总图上应有批准、备安的字样。第7条 锅炉

3、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火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暂行规定》和JB2194《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计算。二、制  造第8条 对锅炉制造单位实行择优定点。制造锅炉的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要的设备、技术力量、检验手段和管理制度。第9条 新试制的锅炉产品,必须进行鉴定,合格后方能正式生产。第10条 制造锅炉的单位,必须按有关的标准和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以保证产品质量。质量不合格或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不全的产品不准出厂,出了厂的要包退、包修、包换。第11条 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

4、术资料:(1)锅炉图纸(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3)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抽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4)锅炉安装说明和使用说明。第12条 新制造的锅炉,必须在明显的地位有金属铭牌。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有关项目:(1)锅炉型号;(2)制造厂名;(3)制造年月;(4)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5)额定蒸发量(t/h);(6)设计工作压力(kgf/cm2);(7)过热蒸汽温度(℃);(8)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kgf/cm2)。对散装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

5、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和省煤器集箱(铸铁省煤器除外)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制造厂名(或工厂代号)、产品编号和工作压力。三、安  装第13条 锅炉的专业安装单位,应经省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准。锅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对部件质量应进行检查,发现有质量差,不能保证安装质量的,有权拒绝安装并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对立式锅炉、快装锅炉,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使用单位可自行安装。第14条 安装锅炉的单位,安装工作压力≤25kgf/cm2的锅炉时,应按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郑扬机、固定式柴油机、

6、工业锅炉安装》施工;安装工作压力>25kgf/cm2的锅炉时,应按DJ5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和SDJ51《火力发电厂承压管道焊接篇》施工。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应有劳动部门参加。第15条 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在安装完工后,应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四、修理和改造第16条 锅炉受压元件损环,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都应及时修理。第17条 承担锅炉改造和修理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应有施工技术方

7、案,此方案应由企业或改造和修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通过改造而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原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是否适应,在改造和修理方案中应一并考虑。第18条 锅炉改造和修理应有图纸、材质证明、施工质量检验证明等技术资料,修理和改造完工后,这些资料应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第三章 结 构第19条 锅炉结构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自由膨胀。第20条 锅炉的水循环应保证受热面得到可靠的冷却。第21条 水管锅炉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应能保证对下降管可靠地供水。火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

8、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mm。对于直径≤1500mm的卧式回火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75mm。第22条 一切不作为受热面的元件,如由于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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