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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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土地复垦和增减挂钩等工作的通知》(皖发改代赈〔2016〕792号)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2016-2020年)的意见》(皖国土资〔2016〕9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六安市叶集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

2、府办公室2018年6月19日六安市叶集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推进土地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土地复垦和增减挂钩等工作的通知》(皖发改代赈〔2016〕792号)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2016-2020年)的意见》(皖国土资〔2016〕9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

3、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省国投土地整治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项目、补充耕地项目、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及市批农转用挂钩宅基地复垦等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统筹安排,规范操作;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3.因地制宜,分步实施;4.自愿、合法、有偿、维护群众利益。第四条区政府成立区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土地整治项目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局,王启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各项工作。第五条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

4、、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验收制、决算审计制等制度。第六条所有项目工程审计均由区审计局开展,审计费用为扣除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费用外所有项目预算审计费。项目领导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分工及职能,积极配合,协调一致,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增减挂钩拆旧区、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第七条增减挂钩拆旧区、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采取先行复垦方式进行,实行乡镇街包干实施,包干经费为每亩4.5万元,包含项目规划设计、测绘、验收及相关所有费用等,其中3万元为实施标准,1.5万元为奖励,完成当年补充耕地任务奖励1万元每亩,当年10月底前完成复垦及区级验收奖励0.5万元每亩。

5、另给予地块所在村协调费用1000元每亩,所在土管所工作经费300元每亩,土地整理中心工作经费200元每亩。第八条增减挂钩拆旧区、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采取总量控制方式,既乡镇街当年完成总量不得低于年度任务量,因故无法完成年度任务的将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五项执行。第九条包干经费实行分阶段拨付方式支付,一是项目竣工且通过区领导组验收且区级验收批复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经所在乡镇街申请支付合格地块面积每亩2万元的包干费用,用于支付项目地块拆迁补偿、施工、规划设计、测绘及相关单位工作经费等,优先解决项目区拆迁补偿、施工农民工工资等费用,其中相关单位费用在

6、区级验收批复下达后由区财政直接拨付相关单位。二是项目通过终验且验收批复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凭验收批复支付剩余包干经费。第十条包干经费按照验收地块面积予以确定,地块面积是指在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原地类为村庄或工矿用地等建设用地的地块在经过复垦后的耕地或农用地的面积,其中复垦为农用地面积不得高于所在地块原建设用地比例的10%,不得切割图斑进行复垦,复垦农用地比例高于10%或切割图斑地块均属于不合格地块,不予验收。超出建设用地图斑面积费用由所在乡镇街自行解决。第十一条项目实施管理一、项目选址项目选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项目地块

7、必须为我区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地类为村庄或工矿等建设用地地块,不得与已实施或已申验地块重复。2.项目地块必须同时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或工矿废弃地规划等。二、项目立项项目所在乡镇街根据区政府下达的增减挂钩年度任务分步骤开展项目立项工作。1.项目地块初步确定后,项目所在乡镇街召开项目区涉及的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和全部土地权利人、全部被拆迁户会议,全面宣传发动,广泛征求意见。项目区的设立,必须经项目区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涉及土地权利人必须户户同意,涉及拆迁户必须户户同意拆迁(包括房

8、屋、坟墓和竹木等),否则不得纳入项目范围。拆迁补偿标准参照我区当期执行的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所在乡镇街自行制定。2.在征得项目区村民代表、土地权利人及被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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