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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诉的三个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诉讼标的: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物:有争议的具体东西(金钱、财产、行为)。诉讼请求:要求。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有争执的金钱数额。诉讼法律关系:有一方必定是法院。2.诉的分类:根据原告的请求内容来分(肯定要有原被告才能分,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不能分)。分为三类:①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的诉,只有确认,不求给付,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②给付之诉,履行某种义务的诉,包括财务和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先行确认,再求给付,只要是有给付内容的就是给付之诉。③变更之诉,消灭或改变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现有关系,再变更。如离婚诉讼。3.反诉,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①独立的诉,与反驳不同,反驳仅仅是一个否定,提出了独立的请求。原告撤诉的,反诉还存在。②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对案外人提出的不算。③反诉与本诉要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买卖合同关系)。④在本诉进行中提出。⑤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本诉的法院牵连管辖(只解决地域管辖的问题,级别管辖不牵连)。⑥适用同一诉讼程序。⑦反诉提出的时间: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过了举证期限不让提。二审、再审可以随时提,先调解,调不成告之另行起诉。(二审提反诉,调不成另起诉)73 1.诉的合并。主体(当事人)的合并。客体(诉讼标的)的合并。客体合并的,可以分别审理,也可以一起审理,可以分别判决,也可以一起判决,但是如果无牵连关系的话,必须分别判决。2.在我国进行的民事诉讼,必须适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省一级民族自治区制定的民诉法的补充规定,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市县一级的民族自治州、县制定的民诉法补充规定,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3.民诉的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两方权利平等、权利对应。②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同等待遇,对等限制。只能是对外国人或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无国籍人。③辩论原则。可以口头、书面,贯穿所有诉讼过程(一审、二审、再审),证人不辩论,可以围绕程序、证据、实体进行。辩论必须有原被告才行,非诉、特别程序、执行程序可没有辩论(解担选无限死督公破+执行,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选民资格案件、认定无主财产案件、认定公民为无限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申请支付令的督促程序、票据的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④处分原则,不告不理,判决内容不能超过原告诉讼请求,所有的请求都要判决,注意调解可以超诉求。(处分原则是不告不理,不超、不漏判诉求)。法院对处分原则可以监督,比如原告要离婚,法院认定是无效婚姻,原告想撤诉,法院不准许。⑤调解要自愿、合法。⑥所有诉讼人都要讲诚实信用原则。⑦检查监督原则,检察院对法院生效裁判,抗诉启动再审73 ;检察院对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违法行为、错误的执行活动都可以提出检查建议。⑧支持起诉原则。对受害人未起诉的,可以鼓励支持受害人起诉。1.独任制。①适用的案件:督公简别除选疑。(督促程序、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要用合议制>、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和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要合议制>)②只能是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③审判员一人审理。④只能是一审案件。2.合议制。一审合议,可审判员组合议庭,也可以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合议庭,但是选民资格案件和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只能审判员合议。(一审合议庭随意组,选特疑无陪审)。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二审发回审或再审,应当合议,不能独任审;原审判人员回避,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审或再审用一审程序的,可以有陪审员参加;二审或再审用一审程序的可以上诉。3.官大的当审判长。判决意见应该是少数服从多数,形不成多数的,交审委会讨论,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入笔录。法院是用独任还是合议,或者审批人员是谁,由法院自己决定,不能当事人选择。4.回避的人员,审检侦书翻鉴勘(证人不回避)。回避的原因:亲客送礼有利有影响(①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④73 接受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的或违规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申请回避(口头或书面都可以)。申请回避时间:开始审理时提出,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的效果:被申请回避的应当暂停与本案相关工作;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可以继续工作。回避的决定权:院长担任审批长的由审委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兵的由当官的决定,当官的由院长决定,院长由审委会决定)申请回避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被申请回避的人不能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与本案的有关工作(申停复不停),回避前审理的工作是否有效,由法院自主决定。申请回避是向本院提出,向本院复议。1.原则上是两审终审。二审是当事人上诉产生的。两审终审的例外(一审终审、不可上诉)的:最小特,督公破,调裁婚:①最高法院一审案件;②小额诉讼案件;③特别程序(6个,解担选无限死);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④调解书;⑤裁定书(有4个例外可上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破产申请)。⑥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2.公开审判原则。通常审理要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判决一律要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属法定不公开;离婚案件及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属申请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审决公议不公;国密个隐法定不公开;离婚商秘经申请可以不公开,由法院决定。专利的要公开)73 1.确定当事人问题: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是法人)。根据民诉规定可以做原被告的其他组织:①私营独资企业做当事人(其老板也就是私营企业主不做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营业执照上的登记人为原被告)、合伙组织(即合伙企业,有营业执照)。②个人合伙(公民合伙)的自己做当事人。③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做当事人(题目没有明确告诉合伙联营的,看有没有营业执照)。④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⑤法人依法设立,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可做当事人,分公司只有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可以做当事人,此时可以选择起诉分公司、法人,也可以一起起诉两者。⑥银行、保险只能分支机构做当事人,不能告其法人(该分公司已经满足上面的⑤);储蓄所不是分支机构,不能做当事人。2.适格当事人问题(正当当事人),通常是指对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1》法定例外,虽然不是主体,但是可以做正当当事人的10个:①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②根据作者书面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名义起诉;③破产管理人;④清算组织,清算人;⑤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⑥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⑦保护死者名誉的死者近亲属;⑧公益诉讼的公益组织(公益诉讼不要求公益组织有实际损失,公益组织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能做原告的环保组织需要在地级市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73 5年以上的环保组织;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有两类,全国消协、省级以上登记的消协)。都是以自己名义起诉或应诉。10.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无限人不具有民事诉讼能力,必须由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18岁为划分,就分为两档)。1.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有民事诉讼能力;但是有些没用民事权利能力的,也有民事诉讼能力,如其他组织就没用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有民事诉讼能力。适格的当事人肯定是有民事诉讼能力的人,因为适格是指针对具体诉讼而言。2.原被告问题。一般,自己行为自己负责,自己做原被告。①个人合作的全体合伙人做原被告(有无字号不影响,注明字号即可)。10人以上的合伙人,可以书面推选出诉讼代表。②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原被告,若实际经营者与登记人不一致的,两者为共同原被告,有字号的要注明字号。③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前即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冒用法人名义,法人死亡后仍然以法人名义活动的,都以直接责任人为原被告;(表见代理的以法人为原被告)。④雇员出事,雇主做原被告。⑤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满足依法设立和领取营业执照两个条件的,法人做原被告(注意银保有例外)。⑥法人合并分立的,后来人做原被告,分立的成为共同诉讼人(二审、再审中合并分立的,不必发回重审)。73 ⑦死者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当事人是死者近亲属(有顺序限制,配偶父母子女第一顺位)。新闻侵犯名誉权告赔精神损害的,由原告来确定被告,告作者作者当被告,告新闻单位单位当被告,一起告的一起做共同被告,但是如果作者是新闻单位的隶属,适用雇主规则。⑧法人分支机构担保的,银保只告分支机构,其他的可选可一并告(注意分支机构需满足依法设立和领取营业执照两个条件,否则转⑤)。⑨一般保证可只告债务人,如告保证人则需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诉讼人,也可以一并告(一并告的判决要写明财产清偿顺序,先债务人再保证人)。连带保证可任选也可一并告。<10>股东以自己名义告公司,请求法院宣告股东大会、董事会中内容违法、违反行政法规的决议无效(内容违法违规无效);也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请求撤销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违法、违行政法规、违公司章程或内容违章程的决议(程序违法违规违章和内容违章可撤销)。<11>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以实际驾驶人为被告,租借车辆所有人有过错的,列为共同被告;未成年人在校园受伤的,校园做被告;被学校外的第三人侵权的,以该第三人为被告,如果校园有过错的一列为共同被告;公共场所被侵权的,告场所管理人所有人,被场所外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为被告,场所管理人所有人有过错的列为共同被告。1.共同诉讼是指有一方的当事人超过73 2人以上。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种类,2个以上(看法律关系有2个以上)。同一法院管辖、用同一个诉讼程序,原告当事人同意,法院认为可以合并的,才合并审理。必要共同诉讼,同一个法律关系。必要共同诉讼漏了当事人,法院要用通知书追加其参与进来诉讼。要追加的常考情形:①挂靠。个个私挂集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独资企业挂靠集体企业的,与集体企业一起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借用的,出借与借用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②继承。部分继承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既不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仍然应列为共同原告;应当追加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列为共同原告。如果共同继承人中有人是持有遗嘱的,那就是有独三,不能再作为共同原告。③共有财产。④赡养费。⑤保证合同的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连带侵权的侵权人,可以选择告。(这是必要共同诉讼的例外)1.诉讼代表人。共同诉讼人数10人以上的,要选诉讼代表人2至5人,每个人能委托1至2个诉讼代理人。区分人数确定还是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要看起诉时人数是否能够确定将来参加诉讼的人有多少,只能是原告有诉讼代表人。①确定人数的共同诉讼,先推选,选不出的必要共同诉讼的自己参加诉讼,普通的可以另行起诉。②人数不确定的共同诉讼,先推选,法院提出代表与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法院指定代表人。人数不确定的共同诉讼,肯定是普通共同诉讼。法院先登报公告30日;判决对全体当事人有效。③后果。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代表有效;73 四个实体权利,代表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人同意。1.第三人。第三人最晚进入诉讼的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注意提回避申请最晚也是这个时候)。第三人不能提管辖权异议。有独三的判定:案件中有个争议的物,案外有个人主张这个物是自己的。有独三相当于原告。有独三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可以撤诉,撤了之后还可以起诉。无独三的判定:找到案外人,有2个法律关系,没有独立请求,但是要承担责任。代位权诉讼中,可以追加次债务人做无独三。撤销权诉讼中,可以追加受让人、受益人为无独三。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自己申请参加,也可以法院通知追加。判决要承担责任的无独三,可以上诉,不管要不要承担责任都可以被上诉。无独三不能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不能撤诉,但是可以承认诉讼请求。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有独三或无独三。发现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未参加诉讼,生效裁判有错误,损害了该第三人的权益,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该第三人在6个月内,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该法院查明成立的应改判或撤销原判,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规责自己、有错误、有证据、6个月)20.法定诉讼代理人是监护人。事先未确定监护人的,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其一。法定代理人相互推诿的,法院指定其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相当于当事人。73 20.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当事人委托、诉讼代表人委托、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产生。能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律师、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团体推荐的人。无限损不宜做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处罚的人可以做委托诉讼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的:3个求、2个诉、2个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反诉、上诉、调解、和解。(全权代理的视为一般授权)离婚案件中,即使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本人仍然要出庭,如果本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必须要有书面意见,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不需要出庭,但是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出庭。21.管辖。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是劳动调解不是仲裁和诉讼的前置程序。约定了仲裁协议的,不能起诉,仲裁协议失效、无效的,法院有管辖权,有效仲裁的可以应诉管辖(首次开庭前要提交仲裁协议,才能阻止管辖,否则应诉答辩了就是应诉管辖)。22.管辖恒定原则。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之后都有管辖权,地域管辖的,对以后户口变化的,行政区域变化的,原管辖权不变。级别管辖一经确定的,也不变。除非,当事人故意规避的,该原则无效。23.中院管辖:(一)重大涉外案件;标的额大、案情复杂、住在国外当事人众多,当事人、标的物、侵权事实,任意一项涉外就算。73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四)专利纠纷、海事、海商案件;(五)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管)。(大海外专裁效撤)基层法院管辖:小额程序、简易程序、一审程序、特别、非诉程序。最高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认为应该最高院管的。省高院管辖:省内重大影响。20.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被告住所地管。住所地的确定:先找经常居住地,再找住所地即户籍地,户籍迁出的看时间1年。①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的是指从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过了1年的连续居住地(住院1年不算);②住所地即户籍地。③既没有经常居住地又没有住所地的,那么就看户籍所在地,如果迁户口出去不足1年的,原户籍地管,迁户口出去超过1年的,找临时居住地管。法人的由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营业地管。合伙的,登记地管,未登记的,所有合伙人地都可以管。21.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管辖。首先是被告住所地管辖,有问题的原告管,再有问题的被告管,依次管辖。原告管的情形:①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③被告被关押的;④被告被销户口的;⑤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地居住的(可以原告住所地管辖)。⑥被告为军人的离婚;⑦夫妻离婚案件中,被告离开超过1年的;(被告不在中国失踪关押销户口追赡养费军婚)被告管辖的:①双方销户口,被告居住地管辖;②73 双方关押的,被告关押满1年的由服刑地管辖,少于1年的原被告住所地管辖;③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如果此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管辖;④双方都是军人离婚的,由被告或团级单位驻地法院管辖。20.专属管辖:①不动产纠纷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注意是房屋权属归属、房屋买卖两种,房屋建筑合同不专属);②继承遗产纠纷中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看钱多钱少来确定主要遗产)。合资、合作、合作勘探开发的由中国法院管辖。21.凡是合同两地管,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管。①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由约定履行地管辖。此时,如果约定履行地与原被告双方的住所地都不在一起的,该约定地无管辖权,而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管辖。②约定履行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由实际履行地管辖。③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都是约定履行地管辖优先,然后加工行为地、租赁物使用地、贷款人所在地管辖。④担保合同按照主合同来确定管辖权。⑤保险合同的,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管辖。如果此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的,管辖有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管辖。⑥73 通常侵权两地管,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管辖。产品质量纠纷提起侵权之诉的,4地管,产品制造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如果提起违约之诉的,就只有两地管了,被告住所地和行为发生地管辖。⑦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管辖。运输侵权: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管辖。⑧海难救助的管辖,救助地、最先到达地管辖。海损理赔:最先到达地、海损理赔地、航程终止地管辖。⑨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公司解散,由公司所在地管辖。(10)协议管辖,财产类案件,书面协议与争议有联系的地管辖(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选择要确定,选择要唯一。既选择管辖的又协议仲裁的,仲裁无效,管辖约定有效。不能超出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11)应诉管辖,应诉答辩。20.裁定管辖。移送管辖,已经管,但是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只能移送1次。共同管辖的,先立案的法院不能移送。指定管辖,上级法院指定下级管辖。管辖权争议,先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指定,上级法院30日内作出裁定。管辖权转移,上对下转移的是确有必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下移送上,可以。21.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提(通常是被告,案外人、无独三、有独三不能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15天)提。对异议的处理,用裁定书,裁定移送或者裁定驳回起诉。73 法院对当事人提的管辖异议,15日作出书面裁定,该裁定可以上诉,在法院作审查期间,原告撤诉的,法院允许撤诉的,管辖异议不再审查,写明即可。20.自认,诉讼中,对不利的事实的承认。一般要明确自认。默示自认,审判人员充分询问后,仍不作表示的,视为自认。委托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是未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承认会导致直接承认了对方诉讼请求的不算当事人的自认,除非,当事人在场,但是对委托代理人的承认不作表示,视为承认。自认的撤回,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条件:对方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该自认是受到胁迫或重大误解作出的,且与事实不符。身份关系不能自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能自认,为达成调解所做的妥协自认,不能作为判决的不利证据。21.证明责任分配。①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1)通常受害人证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加害方过错,加害人证明免责事由。(2)《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的侵权案件:①法条规定的事实由加害方证明;②其余由受害方证明。③无过错责任案件,加害方的过错,双方均不需要举证。《证据规定》第4条:案件类型受害方加害方只要不是以下案件,都按照这种方式受害方证明有侵权责任;①侵权行为;②损害结果;③加害方证明有免责事由。73 通常的侵权案件双方的证明责任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④加害方主观上的过错(无过错责任案件,不要求)《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的特殊规定(1)专利纠纷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2)高度危险作业受害人有故意(3)环境污染(1)有免责事由(2)无因果关系(4)搁置物、悬挂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过错(5)动物致害※受害人有过错(6)产品责任有免责事由(7)共同危险无因果关系(8)医疗侵权※无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案件:(2)高度危险作业;(3)环境污染;(5)动物致害;(6)产品责任。(3)《侵权责任法》①动物致害,第三人过错不再是免责事由:受害人可以选择向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②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由患者证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③建筑物限于脱落、坠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有无过错,注意倒塌是无过错责任。②合同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谁主张谁证明,有没有履行,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人证明。73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③劳动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1)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如果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照合同案件分配证明责任。20.证据。①证据清单不是书证。②证据分类看原始证据。如损坏的设备拍摄的照片属于物证。③本证与反证的区分:判断提出证据的一方是否承担证明责任,承担的就是本证,不承担提出的就是反证。④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区分:看内容是否能够独立证明案件事实(不看证明效力)⑤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看是否来源于案件事实。1》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73 ,都有义务出庭作证。(1)未成年人可作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2)证人优先:律师作证人时,不能再作为诉讼代理人。2》证人不必出庭(1)情形①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②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④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2)替代方式: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3》①视听资料的判断:高科技。②私录证据原则上可以采纳,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4》1.鉴定的启动(1)当事人申请鉴定。鉴定人产生方式:①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②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2)法院委托鉴定:依职权确定鉴定人。鉴定人必须出庭原因:①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②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不来的后果,鉴定意见无效,要返还鉴定费用。73 20.1》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2》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1)可以申请的证据范围:①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2)申请的方式 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可提出申请。②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即申请书)。(3)申请的期限: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4)对不予准许的通知书,可以申请复议一次。35.证据的保全1.诉讼证据保全 (1)适用条件:①证据可能灭失;②以后难以取得。(2)启动方式:①诉讼参加人(即当事人)申请;②法院主动采取。(3)当事人申请的时间: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73 (4)管辖:受案法院(5)担保不是必需提供的: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2.诉前证据保全 (1)适用条件:①证据可能灭失;②以后难以取得。(2)启动方式:利害关系人申请(3)管辖: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4)应当提供担保。36.举证期限。当事人申请,法院必须延长。逾期提供证据的,①责令说明理由,②理由不成立的,训诫,罚款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37.证据交换,有的案件没有证据交换阶段,案情复杂、证据比较多的才有。证据交换依申请也可以以职权。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算。38.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39.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申请,73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管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2)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①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②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对申请的裁定期限: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39.诉讼中保全,①当事人申请;②法院依职权。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管辖:(1)向受案人民法院提出。(2)上诉案件:在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前,由一审人民法院采取。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通常,没有规定。40.先予执行。适用案件范围(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服酬的;(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4)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5)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生活费、劳动报酬、保险费、必要生产生活)先于执行,依申请,担保不是必须的,急需为限,对方有能力。先予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适用,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受理案件后终结判决作出前采取。 41.对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裁定的救济。复议与审判监督程序(1)可以申请复议,但复议不停止执行。(2)只能由法院主动再审:73 受诉法院院长或者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39.对恶意诉讼的处理1.诉讼调解中,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①驳回其请求,②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执行中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处理:①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0.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拘传的适用条件:(1)针对必须到庭的被告。①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离婚案件)的被告;②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④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2)经过两次传票传唤。(3)无正当理由不到庭。2》拘留与罚款 (1)由法院院长批准。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2)用决定书。拘传必须用拘传票。(3)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45.73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在途时间不包括在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顺延,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需要当事人申请;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涉外民事诉讼中期间顺延:没有强调法定事由。45.留置送达的适用: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注意: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这是直接送达。①第一种方式: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②第二种方式: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不能公告送达、不能电子送达,但可以指定代收人代收。公告送达,国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涉外: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电子送达,受送达人同意,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电子送达。送达日期: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46.调解原则:审判程序,一般都适用调解。不适用的情形:(1)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法院调解。(3)婚姻关系(不是离婚)、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非特执婚身确不能调)。一律要先调,调解要自愿。①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调解协议可以有担保,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73 调解协议不得具有以下情形:A.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国公他不真实法律禁止不能调)调解书不能起诉,可以强制执行。通常来讲,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签收生效。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用调解笔录结案,签章生效: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和婚维养即时)。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结案: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通常不得请求法院制作判决书,但有例外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②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解、调解一般不给判决书,例外无离婚、涉外调)48.一审普通程序。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注意:这里是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73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不符合要求的,用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是案件尚未受理时的处理;而驳回起诉是案件受理后的处理。起诉状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1.一事不再理问题(实体上审过不得再起诉,可以上诉)(1)正在或者已经实体审理过的案件,不得另行起诉。(2)未经过实体审理的案件,可以另行起诉:①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当事人依法再起诉的,应当受理。(3)离婚、收养、生活费案件,可以再次起诉:(离婚没离成、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无新情况理由,6个月不能再起诉,被告不限,增加赡养费的要受理,作新案受理)①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符合一定条件的。原告受限;被告不受限;六个月;没有新情况、新理由。②增加或者减少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73 2.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3.离婚的特殊规定(女方怀孕男方不得提离婚,女方不受限。一方下落不明提离婚要受理)(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告送达。(三)撤诉1.撤诉的主体撤诉的主体是原告。撤诉的原告是指“诉”中的原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撤诉,但委托代理人撤诉必须要特别授权。2.申请撤诉的考点 (1)撤诉的时间: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2)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3.视为撤诉的条件(1)未预交案件受理费。(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退庭。4.二审中可以撤回上诉。(四)缺席判决73 (1)对原告的缺席判决:①被告提起反诉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②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2)对被告的缺席判决:①被告(非必须到庭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非必须到庭的)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五)审理阻碍1.延期审理的情形:(正当理由不到庭、回避、新证人证据、其他,决定书延期)(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2.诉讼中止的情形:(裁定诉讼中止,死失法不能以刑案结果为依据)等别人73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3.诉讼终结的情形:(身份案件,用裁定书)(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六)判决1.判决与裁定的效力(1)判决对社会,有效力。(2)裁定对社会,通常没有效力。2.判决的错误:(1)笔误用裁定补正 (2)判决的实质错误: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上诉的二审,不上诉的再审。①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②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73 1.适用的法院和审级(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2)第一审。2.适用的案件范围 (1)法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2)约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复杂案件也可能简易审。3.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多不明非特中高二重再审不简易)(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二)简易程序的特点1.传唤方式简便:(1)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2.审判组织简便: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3.审限很短: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73 简易转普通: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审限从立案之日起算。普通转简易:法院不能依职权转,当事人同意可以转)1.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1)转换条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发现方式:①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3)审限计算: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程序转化时计算。2.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 (1)原则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2)转换条件: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四)小额程序1.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2)应当按照简易程序审理;73 (2)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2.特点:(1)必须适用(2)一审终审。二审程序(一)上诉(判决可上诉2例外,特别程序和公示催告的除权判决不上诉;裁定不能上诉4例外,不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驳回破产申请能诉讼;调解书不能上诉)1.可以上诉的案件(1)判决:原则上都能上诉;但特别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所作判决不能上诉。(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3)调解书不能上诉。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范围(1)一审原告和被告可以上诉。(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有被判决承担责任才有权上诉。(4)委托代理人上诉时必须获得特别授权。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列明:(1)通常的案件:①提起上诉的人是上诉人,没有提起上诉是被上诉人。②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73 (2)必要共同诉讼:上诉的是上诉人,针对的是被上诉人,不涉及的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①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②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③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4.上诉期限(1)判决:15日;(2)裁定:10日。5.程序要求。一审可口头起诉,上诉必须书面。(1)只能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2)必须提交上诉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但后来没有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二)二审的审理。(一审都开庭,二审一般开庭,无新事实新证据新理由不开庭)1.二审审理范围:仅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2.二审审理方式 (1)原则上,开庭审理。(2)不开庭审理: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三)二审的调解与和解73 1.二审中的调解处理方式具体情形法条依据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法院在审理二审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民诉》第172条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意见》第182条(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意见》第183条(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意见》第185条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意见》第184条二审调解结案的必须制作调解书。忘了求、漏了人、一审不让离二审应离,调不成,发回审。加诉求、提反诉、调不成,另起诉。2.73 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2)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3)可以撤回上诉,此时一审判决生效。针对一审判决生效吗?还能起诉吗?(2)撤回上诉二审√×(1)撤回起诉一审×√(四)二审的判决与裁定1.对判决的裁判 对判决的裁判(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依法改判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③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3)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①②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4)调解不成的,裁定发回重审①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第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可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5)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该案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只能发回一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73 判决:法事错,依法改判,事不清、漏人、程序错发回审。2.对裁定的裁定 对裁定的裁定(1)一律使用裁定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2)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3)以裁定方式撤销或者变更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程序(一)可以再审的裁判文书。(督公除破特离婚不再审)(最小公除特裁调不上诉)1.判决:特别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不适用于再审程序。2.裁定:没有限制。3.调解书:可以再审。(二)人民法院启动的再审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三)当事人申请再审1.不得申请再审的内容: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73 (2)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3)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2.申请再审的事由(1)判决、裁定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⑦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⑧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73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调解书: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民诉》第201条3.时间:6个月内(1)通常: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2)4种情况: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4.申请再审的法院 (申请再审向上一级法院,一方人多或双方都是公民的,原审上法都可以)(1)通常: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上一级和原审人民法院都行。5.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材料:再审申请书。6.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 (1)三个月内审查(2)裁定再审;裁定驳回申请7.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 (1)通常:向谁申请,谁就审(2)例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四)人民检察院启动的再审 1.再审事由:73 (1)判决、裁定:与当事人申请相同。(2)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2.启动方式(1)抗诉方式:应当制作抗诉书。(请上同级抗诉,同级提检查建议报上检备案)①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可直接抗诉②地方法院:同级检察院不能直接抗诉(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检察建议: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3.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情形①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②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2)处理:应当3个月,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3)只能申请1次。(4)总结:当事人申请再审,最多2次(先法院申请再审,后去检察院提抗诉)4.检察院调查权(1)原因: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73 (2)内容: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5.效果(抗诉30日肯定会启动再审)(1)法院的处理: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2)审理法院①通常:接受抗诉的法院②例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③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是指之前本案已经交给下一级法院再审过的,不得再次由下一级法院再审)。5.当事人: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检察机关不是当事人。(五)再审审理程序1.再审所适用的程序。(一审再审用一审,例外县法院一审再审用提审二审,可以上诉,二审再审和提审用二审,不得上诉)具体情形适用程序所作判决、裁定可否上诉生效裁判是一审法院作的一审程序可以上诉73 生效裁判是二审法院作的二审程序不得上诉上级法院提审的注意:当事人就基层法院的判决向中院申请再审时,中院用二审程序提审。(六)再审的调解与裁判(二审再审调解结案必须制作调解书,双方签收生效,原判视为撤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原判决不停止执行,只有当法院决定再审时,裁定原判决中止执行,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1调解: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2.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3.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①不归法院管的案件,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②未回避、未开庭、未传唤缺席判等程序违法,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③漏了人,调不成,发回审。④事实错或事实不清的,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特别程序(一)特别程序的特点(不上诉、独任审,选疑不独,基层法院管)1.实行一审终审。即不能上诉 2.不适用再审程序。73 3.独任审理,例外:(1)选民资格案件;(2)重大、疑难的案件。《民诉》第178条4.管辖:基层法院管辖。选区所在地,下落不明人住所地,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被认定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二)选民资格案件 1.选举委员会先行处理程序;2.起诉人不一定是选民本人;3.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起诉;4.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5.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6.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7.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1.管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2.被宣告失踪人和被宣告死亡人出现后的处理: (1)由该公民或他的利害关系人向作出宣告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1.管辖: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73 2.其他诉讼中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中止原诉讼;按照特别程序处理。(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1.管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2.条件: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3.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出现的处理: (1)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2)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六)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相关知识:人民调解协议①通常制作调解协议书。②允许口头协议,但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可以申请司法确认: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1.启动:双方当事人申请(有无争议均可)2.管辖: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3.时间: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4.处理:(1)符合法律规定的73 ①裁定调解协议有效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①裁定驳回申请②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1.申请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遗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2.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3.处理:(1)符合法律规定①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定(2)不符合法律规定①裁定驳回申请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非讼程序(一)督促程序1.适用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2)已到期且数额确定;73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①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②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不适用公告送达。(5)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2.债务人异议 口头异议无效,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果。向本法院起诉的,支付令失效。对有担保的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该支付令对担保人无效;债权人再对担保人起诉的,支付令失效。(1)提出异议的方式:书面形式。(2)异议的时间: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 (3)异议的内容:必须是实体上的拒绝。 (4)对异议的实质审查①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②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③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二)公示催告程序73 除权判决要合议。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管。法院决定受理,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公告,公告时间法院决定不少于60日。利害关系人在公告阶段、公告结束后判决宣告前都可以申报权利。法院仅形式审查。自公告期满1月内,申请除权判决。救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1.适用范围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2.申请方式 (1)申请原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2)申请人:票据持有人。(3)管辖: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停止支付与公告 (1)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2)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3)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4.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形式审查;符合形式条件的申报,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报期届满后1个月内除权判决阶段公示催告阶段公示催告程序5.除权判决 73 (1)除权判决的作出: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合议庭。(2)同时具备的条件:①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②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必须申请才会启动)(3)除权判决的效力:宣告票据无效。 (4)救济: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其条件是:①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民诉》第223条 执行程序(一)执行根据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1)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支付令和决定书。(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3)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4)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2.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1)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2)公证债权文书。(二)执行管辖1.一般规定73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三)执行启动1.申请执行(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2年;并且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注意:不是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而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2.移送执行(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2)民事制裁决定书;(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4)审判人员认为确应移送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四)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判决被撤销,判决错误被撤销有了新生效文书,执行回转,73 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返还。1.适用情形(1)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2)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2.适用条件(1)已经执行完毕的执行根据被撤销;(2)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注意:一定要有新的执行根据,仅仅是执行根据被撤销不会导致执行回转。3.程序要求(1)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注意:执行回转有两种启动方式。(2)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五)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1.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2.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未约定仲裁而裁,超裁、无权裁,仲裁程序违法,仲裁证据造假、隐瞒了证据,枉法仲裁,裁定违背公共利益的。(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73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注意:①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六)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1.执行中止 无财产、需等待、另一方撤销、有担保,中止执行。(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2)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3)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4)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73 2.执行终结 申请撤销执行、法律文书被撤销、死亡无财产无义务人、要赡养费人死、被执行人困难丧失劳动无来源的,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七)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向法院提书面异议,法院15日审查,用裁定,不服10日内可向上级法院复议。1.情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2.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3.法院: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4.形式:书面异议;5.处理: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①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②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6.复议: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八)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案外人,有证据,书面提出异议,法院15日审查,裁定异议成立的,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判决错误,案外人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必要的再审时追加,也可以直接起诉。1.执行异议的条件 73 (1)执行过程中;(2)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3)针对执行标的;2.程序问题 (1)异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2)审查期限: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内审查;①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以确认异议人是否真的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②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3)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①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执行员报请院长批准中止执行。②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3.对裁定不服的救济:该标的物如果已经判过就走再审程序,没有叛过的就起诉。(1)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73 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2)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常: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为双方当事人,例外:被执行人反对时为共同被告。原告被告案外人通常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和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申请执行人通常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九)执行和解,但是不能调解。执行和解不能强制执行,对原判决不产生影响,只是产生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果。和解后不履行或被欺诈胁迫达成和解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担保,发生暂缓执行的效果;担保后转移财产,可恢复强制执行或期满后不履行的,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执行迟延的,支付迟延利息。1.执行和解协议的要求(1)时间:执行中。(2)主体:双方当事人。注意:执行中法院不得进行调解。(3)方式:自行达成。(4)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允许口头。73 2.效力(1)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2)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撤销原执行文书的效力;(3)执行和解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3.恢复执行(1)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2)恢复执行的原因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②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3)恢复执行的对象:原生效法律文书。注意:不是执行和解协议。(4)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5)申请期间:2年。②中断:执行和解将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十)执行担保1.适用条件(1)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2)申请执行人同意。(3)人民法院准许。2.暂缓执行的期限法院对暂缓执行的期限有决定权,但会受到两点限制:(1)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73 (2)最长不得超过一年。3.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措施(1)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2)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十一)执行措施1.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1)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侵犯名誉权案件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6)项的规定处理,即追究妨碍执行的责任。3.执行通知 《民诉》第240条发出执行通知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涉外程序(一)送达和期限73 1.适用的对象: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别规定。《意见》第306条与《民诉》第267条不一致,以《意见》第306条为准2.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3.邮寄送达:3个月4.电子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送达5.公告送达:3个月 仲裁制度(一)仲裁范围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以下三类事项不得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仲裁当事人1.以自己名义订立仲裁协议的人: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73 2.仲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2)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3)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3仲裁中没有第三人。(三)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1.仲裁协议的形式 (1)书面形式;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2)仲裁条款;也可以仲裁协议。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双方共同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3.仲裁协议的内容欠缺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选定仲裁委员会的特殊规定:(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2)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73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四)仲裁协议的效力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未成立、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法解释》第10条2.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1)确认机关:①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都有确认权;②人民法院的确认权优先(应当组成合议庭)。(2)提出时间: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法解释》第13条3.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 (1)法定的无效情形:《仲裁》第16-18条①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②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④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⑤73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2)其他的无效情形①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②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③可选择诉讼或者仲裁的协议。A.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B.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解释》第7条4.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五)仲裁庭的组成1.当事人可以约定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也可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①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②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2.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73 (六)回避制度1.回避的适用范围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2.仲裁回避的决定 《仲裁》第36条(1)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2)仲裁委员会主任,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3.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2)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七)仲裁案件中的证据保全1.申请: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第46条2.管辖 因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而不同:(1)国内仲裁,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2)涉外仲裁,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八)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1.申请: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2.管辖 73 (1)国内仲裁: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2)涉外仲裁: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九)仲裁程序1.仲裁程序的公开:(1)仲裁不公开进行。(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3)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2.开庭(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2)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3.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4.仲裁庭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十)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1.调解的启动: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如果当事人自愿调解,仲裁庭应当调解。2.调解的结果(1)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决。(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3)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3.调解书的生效 (1)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73 (2)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可以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4.仲裁调解与和解不同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无需在仲裁庭主持下。(2)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①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②可以撤回仲裁申请。(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十一)仲裁裁决1.评议方式 (1)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2)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仲裁裁决书 (1)裁决书的内容: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2)裁决书的签名: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3)裁决书的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3.仲裁裁决的补正(1)情形:73 ①文字错误;②计算错误;③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2)救济:①仲裁庭应当补正;②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十二)撤销仲裁裁决1.依当事人申请;《仲裁》第58条2.管辖: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审理);3.法定情形:(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4.前置程序: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仲裁法解释》第27条注意: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申请期间: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仲裁》第59条6.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处理:《仲裁》第60、61条 (1)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73 ①情形:A.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B.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②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仲裁法解释》第21条(2)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7.重新仲裁的影响 《仲裁法解释》第22条(1)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2)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8.部分超裁的处理 《仲裁法解释》第19条(1)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2)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解释》第26条(十三)执行与不执行仲裁裁决1.仲裁裁决适用强制执行73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法解释》第29条、《民事诉讼法》第224条2.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274条3.不得请求不予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解释》第28条根据调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调解书制作的仲裁裁决书只能制作裁决书能否撤销不能撤销能够撤销能够撤销能否不予执行不得请求不予执行可不予执行不得请求不予执行(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解释》第26条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5.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总结73 1.提反诉: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反诉,二审、再审可以提,调不成,另起诉。2.提回避申请:审理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提。3.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庭辩论终结前参加。4.应诉管辖:首次开庭前提仲裁协议可以阻却应诉管辖。5.提管辖异议:提交答辩状期间(15天),法院在15日内审查,用裁定是否准许,此时如果原告撤诉的,法院不再审查,写明即可。6.自认的撤回: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撤回,2中情形可以撤:①对方同意可撤;②有错并胁迫重大误解的可撤。身份关系他人公共利益不能自认,和解自认不能作为不利依据7.申请法院取证。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可以复议1次。要书面申请。8.诉前证据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否则,驳回。9.诉中证据保全:①依申请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担保不是必须的,但是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不提供的,驳回申请。②依职权,不限。10.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30日内要起诉,法院对申请48小时内裁定。11.诉中财产保全:依申请的,担保不是必须,依职权。12.先予执行,只能依申请,不需担保,对方有能力,急需为限,生活费。在开庭后,判决前。管辖未确定,不能裁定先予执行。13.73 无论财产保全还是证据保全,还是先予执行,都可以复议,也可以法院主动再审。1.独任审:一基独,督公简别除选疑。2.一审合议任意,选疑无陪审,二审合议无陪审,二发回重要合议、要回避,可陪审。3.一审终审:非特最小调裁婚。裁定有4例外,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异议,裁定驳回破产申请。这4个可上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符合条件的可以再起诉。4.非诉程序:督公破5.特别程序:解担选无限死6.非特执证不辩论7.非特执婚身确,不能调。8.人多不明非特高中二重再不简易。9.大海外专裁效撤中院;非特简一小基。10.原告管辖:被告不在中国失踪,关押销户口,追索赡养费、军、婚。然后就看被告:双方关押,看被告,关1年以上的服刑地管,少于1年的被告原住地管。双方销户口的,看被告居住地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11.合同两地管,被实履,未实约定管,约不在原被告不能管。运合始终被,运侵先发被,海难先救,海损先理终。12.已经管,管错了,移送1次,又错了,报请上级指定。13.通常--侵因损错受害证,免责加害证。高空抛物除自己,共同危险证别人。73 加害方:过错推定证自己无过错---医园挂路井,无木堆加害方:无过错责任的,无过错都不用证---单监劳动机倒环高产加害方证明责任:共医无因污有责,高受故意动有错,挂无措专不同方法。23.有证责是本证,无证责为反证。24.证据分类看原始,直接间接看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原始传闻看来源案件事实。25.证人不出庭:健远灾他26.法院主动取证:国公他程序事项27.当事人申请法院取证:档案、国商密个隐、不能28.必须到庭的被告2次无理由可据传,院长批准,决定书,拘传票,可向上级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必须到庭的被告:生活费离婚被告、未法代、无离代、被执行人29.对有义务协助调成或执行的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首先责令履行义务;然后还不履行的就罚款;再不履行拘留或提司法建议给予纪律处分。30.调解书不能留置不能公告不能电子送达。国内公告60日,涉外公告送达3个月。31.判裁调,不能电子送达。32.非特执婚身确不能调。33.国公他不真实法禁止不能调。73 23.调解要自愿,不起诉、不上诉,可强制执行。24.调解的通常要制作调解书。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而用调解笔录结案的,和婚、维养、即时。要签字盖章。双方同意法院认可,可以调解协议结案,签字盖章记入笔录,附卷。25.和解、调解不给判决书,有2例外,无人离、涉外调。26.决定延期:正当理由不到庭、回避、新证人证据、其他27.裁定中止:死、失、法、抗、等诉。(要等别人)28.裁定终结:原告死无继承、被告死无遗产、离婚生活费一方死。(真死了)29.人多不明非特高中二重再不简易。简易程序审限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简易转普通,很容易;普通转简易原则不行,例外就是要申请,当事人同意法院决定。复杂案情经当事人约定也可能简易程序审理可简化裁判文书(对认定事实、判决理由可以简化):①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②明确承认对方诉求;③没有争议的事实;④商密个隐一方要求法院认可的可简化;⑤双方一致同意的可简化。30.一审73 起诉,起诉状:双方当事人、诉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来源和证人及住所。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裁定不受理的,符合条件可以再起诉。裁定受理了的,可能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条件可再起诉。撤诉被允许,裁定允许撤诉,符合条件可再起诉:离婚案6个月原告无新理由不能再起诉,被告不限;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案,原告6个月无新理由不能再起诉。增减生活费有新情况作新案受理。超时效应受理,查明无中断中止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女方怀孕分娩1年终止妊娠6个月,男方不能提离婚,男方确有理由或女方可起诉。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可起诉离婚而不申请宣告死亡失踪。撤诉: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可撤诉,法院裁定是否准许。①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裁定不准的原告缺席判决(经传票无理由不到庭),被告提反诉对原告缺席判决。②视为原告撤诉,不预交受理费、传票传唤无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无法代是一样的,法代不一定)。③对被告缺席判决: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无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非必须到庭的无人代经传票无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③对无独三可以缺席判决,经传票无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二审73 判决15日,裁定10日,可书面上诉,启动二审。上诉可撤回,判决宣告前,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一审都要开庭,二审原则都要开庭,要合议,无陪审,但是没有新证据新情况的可以不开庭。二审先调解,调成的用调解书结案,原判视为撤销。二审也可和解,和解撤上诉,一审判决生效,符合条件可再上诉;和解撤起诉,可再起诉。调不成,要及时判决。忘了求、漏了人、一审不准离二审认为应该离婚,调不成发回审;加诉求、提反诉,调不成,另起诉。二审发现法律事实错误,依法改判;发现程序错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忘了求漏了人一不离二应离,调不成发回重审。二审只审上诉请求和适应法律。再审只审再审申请范围或抗诉范围非特最小调裁婚,不上诉非特离不再审,裁定3例外不再审: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再审一审二审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可申请再审。6个月向上法申请再审,一方人多或双方都是公民的可以向本法或上法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理由:新证据、假证据、未质证、法律错、没回避、程序错等法院主动再审:①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②上法、最高法提审、指定再审。检查院抗诉启动再审:请上级对同级抗诉,法院接到抗诉30日内启动再审。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提检察建议,报上级检察院备案。向检察院提申请抗诉: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不裁定再审申请;再审判决裁定明显错误。检察院接到该申请后,3个月内作出是否抗诉或提检察建议的决定。谁接受抗诉谁审理,有新证据、新情况、未质证、假证据、主要证据未取证的,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审理。73 再审程序:一审再审用一审程序,可以上诉;二审再审用二审程序,不得上诉;提审或基层法院一审案件再审的要用提审,再审用二审程序,不能上诉。42.特别程序①选委会前置,选举日前5日起诉,选举日前判决②宣告死亡失踪:42103,宣告死亡有顺序:一配二父子三兄祖孙。宣告失踪无序。③人民调解协议,合同性质:可申请调解组织所在地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后,强制执行④无主财产公告1年。43.执行程序①支付令不公告送达,拒绝接受的可留置送达。债务人不在中国境内或下落不明的,不适应督促程序。②执行管辖有多个的,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③受到执行申请的法院6个月未执行,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该上级法院经审查可向原被申请法院发出督促执行令,也可以裁定自己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④当事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10日内可提管辖异议,法院收到该异议后15日内审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执行,告之申请执行人另行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被驳回不服的,10日内向上法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⑤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执行。⑥二审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的,由第一审法院负责执行。⑦73 接到支付令15日内,口头提异议无效,必须书面异议。不提书面异议,而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的,支付令失效。不提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⑧公示催告:36011⑨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判决被撤销、判决错误被撤销并且有了新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回转,责令原申请执行人退还已经取得的财产及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返还。⑩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未约定仲裁而仲裁;超裁;无权裁;仲裁程序违法;仲裁证据假;隐瞒证据;枉法仲裁;仲裁违背公共利益。⑪执行中止:无财产、死了等继承人、法人死了等继受人、破产申请需等待、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有担保;申请人愿意延期执行;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标的物正在裁判要等待执行终结:申请撤销执行;法律文书被撤销;死亡无财产无义务人;要赡养费的人死;被执行人困难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委托执行: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委托法院接到委托执行函后,15日被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如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请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其执行。受托法院发现有紧急情况需中止终结执行的,应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其裁定是否中止、终结,此时,受托法院可以暂缓执行。73 被执行人死亡,找遗产;被执行法人合并分立,找后来人;私营独资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该独资企业主的其他财产;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无财产的裁定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财产不足的,执行企业法院的财产,还不足,执行该企业其他分支的财产;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不影响,直接裁定变更后的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但是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通知执行第三人的债权,第三人15日内提异议,对异议不审查,直接中止执行,既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也不能强制执行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仅说自己无能力履行或说自己与被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不算异议。对第三人的代位执行可以裁定强制执行,第三人接到代位执行通知后,不能再向被执行人清偿,清偿的不算,连带。对第三人不能再次代位执行。⑫涉外送达,住在国内的外国人,适用一般规定。住在国外的中国国籍人,中国的使领馆直接送达。国内无住所但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可送达给分支代表机构。邮寄公告送达3个月,答辩30日。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执行的,下列情形不予执行:损害我国主权公共利益;未附中文译本;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管辖的。44.执行可以和解,不能调解。和解中止或终结执行,但是不影响原判决。和解后反悔,和解后不履行、和解造欺诈胁迫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担保,暂缓执行,执行迟延,支付迟延利息。恢复执行可依职权依申请。发出执行通知,可立即强采取制执行措施。45.婚养监继行政劳动农业承包不仲裁。73 4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必须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要提异议。45.仲裁协议无效:未书面订立仲裁协议;超法律范围仲裁协议;无限人订立的仲裁协议;胁迫订立的;约定不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约定仲裁机构不存在的;又约定仲裁又诉讼的46.仲裁协议失效:自觉履行的;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届满;书面放弃的;47.仲裁程序原则不公开,可协议公开,国密法定不公开。48.仲裁原则要开庭,可协议不开庭。49.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协议可不写明争议事实理由,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签名。50.仲裁调解书不可撤销,仲裁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的可不予执行。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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