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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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的原则。行政主体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其行政行为,主要有:公开行政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处理、处罚、强制执行、裁决和复议决定等;公开行政过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及不涉及国家或私人保密的一切情况。(2)公正的原则。要排除行政主体可能造成偏见的因素,是指公平的对待行政相对人或相对人各方的原则。(3)正当的原则。行政行为应当正规地、符合理性地进行,具体要求是正规性和逻辑性。行政主体的地位、职权以及采取的方式、步骤等都有严格的根据;行政程序的因果关系应当合乎逻辑、合乎理性。(4)参

2、与原则。公民或行政性对人对行政行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在可能的条件下,扩大公民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参与权。(5)复审原则。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进行复核。其理论依据是行政行为的失误难以避免性。行使复审职能的国家机关主要有:①原行政政主体之外的行政机关,其复审称之为“行政复议”。②司法机关,其复审称之为“司法审查”。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仍然是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之后仍然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成为终审。(6)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应当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理想

3、的行政结果。但是,由于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有时行政主体以提高行政效率为名,减少或免除自己行政程序的义务,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增加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使效率成为“专制”的借口。因此在贯彻效率原则的同时,要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这个原则。---------------------------------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1)告知制度。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申辩权、出示证据权、要求听证权、必要的律师辩护权等。告知制度的具体要求是: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对人权益的行为,应事先告知该行

4、为的内容,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作出该行为的事实依据、相对人对该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告知制度一般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行为的内容及根据的重要事项,必须事先告知。告知制度的主要作用:一是尽可能防止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发生,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既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害。二是有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障碍或阻力,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实施。三是事先告知也充分体现了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和人格的尊重。告知制度的程序由表明身份和通知两部分构成。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以适当的方式让行政相对人了解自己的公务身份。把自己置于行

5、政相对人的监督之下,使其自觉地予以配合。表明身份作为一种法律义务具强制性。通知是指行政主体将特定的行政事项通知有关行政相对人,以方便其行使有关权利的程序。通知是行政主体的一项义务。通知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是对于重要的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由;行政相对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行政决定的内容及理由;对行政决定有关事项提出意见的机关和时限;可以听证的,告知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和申请时限;不提出意见的处理及其他必要事项。(2)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通过向行

6、政机关陈述意见,并将陈述意见体现在行政决定中。行政相对人主动参与了行政程序,参与了影响自己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的作出,体现了行政的公正和民主。因此听证制度已经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广义的听证,是指在一定的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主持下,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行政管理中的某一个问题进行论证的程序。它广泛地存在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执法的过程中。狭义的听证,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即行政主体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询的程序。因此,行政听证可以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具体

7、行政行为听证等多种方式。1996年《行政处罚法》首先规定了听证制度;随后《价格法》、《立法法》也规定了听证程序。《城乡规划法》中规定:规划城乡规划报审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对已经实施的城乡规划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修改的规划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听证程序的主持人:听证程序的主持人的确定应当遵循职能分离的原则。听证程序应当由行政主体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或部门

8、来主持。主持人应当是非行政主体中非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人员或单位,且他们也有独立的办案权。听证主持人职责和义务是:听证决定的通知,有关材料的送达、做好听证笔录;根据听证的证据、依据事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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