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正式稿

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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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邗江区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及民办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立、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的机构。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的设立及管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

2、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财政、公安、卫生、人社、住建、国土资源、物价、税务、环保、安监、工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养老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应当合理确定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置规模、布局以及发展方向。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10其他组织依法举办民办养老机构。对民办养老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关政策扶持。第六条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

3、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民办养老机构可以参加所在行业协会或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民办养老机构自律机制,制订或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二)有向国家机关反映涉及本行业利益事项的建议权,制定或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养老机构服务等级评定;(三)开展行业统计、培训和咨询,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四)协调或参与协调民办养老机构之间及民办

4、养老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五)开展其他行业自律、服务、协调等活动。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并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 设立民办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的发展规划,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办人是单位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申办人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0(二)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有合法的且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的服务场所。(四)老年

5、人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18平方米。(五)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六)有基本生活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生活、康复、医疗设施。(七)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应当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八)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民办养老机构设立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手续。第九条 筹建民办养老机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6、一)筹建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二)申请人资格证明;(三)拟办民办养老机构合法场所的证明文件;拟新建的,应当提交行政区域内国土、规划部门的用地、规划审批文件;第十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规划等要求的,发放《扬州市邗江区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筹建批复书》,并书面告知设立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筹建批复书有效期为1年。民办10养老机构在筹建批复书的有效期内未筹建的,应当按照筹建批复程序,重新办理筹建手续。第十一条民办养老机构开业

7、前,应向区民政部门提出执业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一)开业申请书;(二)合法场所的证明文件;(三)医疗设施配套情况证明;(四)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五)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六)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证明;(七)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设立规定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

8、设置批准证书》。不符合设立规定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设立的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如需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到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第十三条民办养老机构根据机构性质,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10(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二)按照企业管理的,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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