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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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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监督员设置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责任人:承办人(A、B)、副科长、科长、主管副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计量监
2、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办理监督员证件。”(三)《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计量监督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的、具有在现场执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计量执法人员,在规定的区域内执行计量监督任务。”三、条件和标准(一)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三)具备监督工作范围内一般的专业知识; (四)掌握有关的检定规程,能正确地检定有关计量器具; (五)从事计量工作2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四、所需材料应当填写《计量监督员资格申请表
3、》,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二)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三)本人1寸照片1张。五、受理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考核;(二)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计量监督员证;(三)承办人(A、B)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七、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4、内作出考核合格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计量监督员证。八、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政府门户网站(www.qqhr.gov.cn)长期公布。九、监督检查执行《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计量监督员设置工作流程图附件:计量监督员设置工作流程图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审查材料、考核申请人申报材料需要修改的,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内容提出考核意见科长批准设置完成,
5、材料归档申报材料不全,当场告知补充材料颁发计量监督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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