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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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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理标志的刑法保护目录摘要1关键词1前言11我国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上的缺陷22我国进行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33加强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的思考43.1刑法典与商标法应尽快明确对地理标志权的刑事保护43.2条件成熟时可考虑设立侵犯地理标志权的专项罪名53.3自由刑轻刑化,提高财产刑地位63.4加强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6结语6致谢7参考文献8英文摘要、关键词98地理标志的刑法保护[摘要]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更是一种知识产权,它的出现,源于消费者对特色产品的消费需求和生产者对特色产品生产
2、地域的保护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地理标志刑法保护的欠缺问题愈加凸现。我国刑法规制的滞后性,导致现行刑法对严重侵犯地理标志权行为的制裁显得捉襟见肘。本文通过分析地理标志保护的由来和定义,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刑法介入地理标志权保护的必要性,进而提出一些思考与建议。首先,应尽快明确刑法典与商标法对地理标志权的刑事保护,其次,条件成熟时可考虑设立侵犯地理标志权的专项罪名,再次,自由刑轻刑化,提高财产刑地位。最后,加强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关键词]地理标志;刑法;保护。前言地理标志,是
3、由“原产地名称”逐步发展而来的,在国际上被广泛运用于农副土特产品、传统的工业产品和手工艺品等诸多领域。[1]我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更是一种知识产权,它的出现,源于消费者对特色产品的消费需求和生产者对特色产品生产地域的保护需求。[2]我国现有的地理标志保护呈现多样化,这种多样化既表现为提供保护的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个法律,又体现为
4、各法律保护的角度和层次不同。在地理标志的多方位保护中,商标法是一种完整的民事权利保护,居主导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保护具有重要补充作用。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面临的最大困扰来自于管理体制上的冲突。我国现行法律从多角度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这一状况造成的一个负面影响是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管理权限的冲突和碰撞。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1999年8月又在其行政管理范围内制定了另一个行政规章《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依该规定,原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品种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8 两个行政部门之间管理权限的争执和冲突给实际工作带来明显消极影响。在国内方面,首先,不同行政审批程序造成所有人权利冲突,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的原产地域产品标志大多是与既定注册商标相重叠,如贵州茅台酒、绍兴黄酒、龙井茶、蒙山茶等等。形成同一产品同一标志但所有人却不一致,真的造成“产权归属不清”。[3] 其次,企业和行业协会陷入矛盾之中,既定的证明商标是否必须再到技监局注册
6、登记方为有效,被许可使用人依据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获准的产品标志使用权是否必须再到地方技监局注册登记才能合法使用;那些带有原产地因素的产品究竟是以证明商标注册,还是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不同的注册程序产生的保护效力有什么区别,“市场主体该上哪个跑道”﹖企业和行业协会感到无所适从,左右为难。在国际方面,地理标志保护问题已被列为世界贸易组织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之一。[4]在这个议题范围内将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与TRIPS协议第23条之4款有关,即建立葡萄酒和白酒地理标志通知及注册的多边体系,使加入该体系的成员
7、在保护地理标志方面可利用该体系。[5]第二个问题是将第23条的保护扩大到葡萄酒和白酒以外产品。即对所有地理标志产品均给予更严格的保护。上述两个问题的谈判和最终解决符合我国利益,有利于我国特色产品和民族精品进入国际市场,维护我国产品在国外市场的知识产权利益。[6]我国刚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新一轮谈判中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态度,促使谈判结果有利于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是需要认真对待的。我们应当拿出一个统一的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程序和保护办法,明确运用该程序的主管机关。另外,在对地理标志的刑法保护方
8、面,目前对已经注册为商标的地理标志依照商标法模式予以刑法保护是可行的,但对于尚未注册为商标的地理标志的刑法保护则处于空白,且对于其他形式的非法使用他人地理标志的行为难以实施刑法规制。可见,我国并没有建立完整而有效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我国对于地理标志侵权的刑事法律救济尚处于“初级阶段”,尚有法律空白。对地理标志的刑法保护方式、内容、程序等尚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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