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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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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探析摘要:供销合作社是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一支重要经济力量,社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直接影响供销合作社组织社会功能的发挥。本文在分析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加强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的途径。关键词:供销社;社有资产;资产管理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十二五”期间,供销合作社将面临极为难得的历史机遇。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政府将致力于提高农民收入,把提升农村消费需求
2、作为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着力点。按照供销合作社的传统业务优势和合作经济理念,供销合作社在提髙农业生产者的组织化程度,进而助推农民增收方面大有作为。当然,要抓住这一历史机遇,急需明晰社有资产的功能定位,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管理,实现社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高效运营,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因为这是确立供销合作社改革策略的基础。一.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现状供销社自正式成立以来,虽然企业性质从集体到全民、从全民到集体几经变换,但供销社资产的形成却始终只有两大部分,一部分是社员股金,即是供销社建社初期资金的主要来源,虽然每个农民入股金额
3、不多,但入社面很广。另一部分是经营积累。这部分积累资产中既有社员原始股金形成的积累,也有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收益和各级政府的扶持,还有上级社的投入和支持,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的长期劳动积累。为了进一步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订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04]18号)要求各地供销社遵照执行,但从执行过程中看,还是存在不少问题。(一)社有资产营运不规范部分供销社尤其是基层供销社在改制过程中错误理解国有企业改制办法,变相违规把部分土地或房产自主象征性作价出让给职工个
4、人,以作为付给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抵偿债务或投资入股,将固定资产低估或贱卖(出于债权人、债务人、竞卖者之间的关系作用,操作欠公正,致使资产贱卖)或不进入法定场所、不通过合法的交易秩序和制度进行转让和出售有价证券等资产的现象屡见不鲜,致使社有资产人为流失非常严重。其实,在改革的大环境中,供销社为寻求生存发展实施以产权制度为核心改革是不可非议的,通过拍卖固定资产或通过协商以物抵债也是不可避免的,进行转让和出售有价证券的做法以增加社有资产的总值也是正常的。《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
5、,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根据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转让所出资企业中归属于本级供销合作社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合理调整社有资产结构,但社有资产转让要进行资产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拟购买社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社有资产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社有资产。经营管理者收购社有资产的资金,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供销合作社所出资的企业借款,也不得以这些企业的资产为购买者提供担保。对企业经营不善、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社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恶意低
6、估、私分、侵占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得强制供销合作社企业违反合作制原则和国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规定进行改制、改革。但上述现象却错误地套用“国退民进”的做法,和《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背道而驰,势必造成社有资产贬值或隐性流失。(二)社有资产监管不到位近年来,各级供销社系统积极推进社有企业改革并取得了重大进展,相当部分社有企业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机制正在形成。但是仍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所有权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没有完全分离
7、,出资人与企业之间权利义务与职责界限仍不明确。二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有效制衡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会一层”制度尚未建立。三是供销社社有企业既承担政府服务“三农”的职责,又是自负盈亏、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实体,多重目标对社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造成社企不分。若干内设机构仍是以行政化的手段管理企业,而不是站在出资人的角度以价值化、市场化操作方式管理企业,难以有效行使出资人的职责。四是出资人缺位,有效监管制度不到位,社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五是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够健全。六是供销社对社有企业的经
8、营情况和财务真实性掌握不足,企业往往为了逃债、避税、免费而不自觉地编造另账,甚至转移所有者权益,导致供销社与企业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报表不统一,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三)社有资产经营效益差《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有资产经营主体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可以授权其他机构进行社有资产经营。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直接投资、全资及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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