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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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科毕业论文题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研究姓名:李昆鹏专业:汽车制造与装配完成日期:2012年5月此文为本人样本,仅供参考...目录1.交强险的定义.........................................12.交强险的发展史......................................13.交强险的特征........................................24.交强险的常见问题...................................4

2、4.1交强险的不足....................................44.2合理化建议.......................................75.交强险的理赔程序................................10总结...............................................10...摘要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3、。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本文主要根据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特征及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不足展开论述。关键词:交强险特征不足建议...1.交强险的定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依照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投保的,以自己对机动车事故受害人应当

4、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与消费者熟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责险)在保险种类上属于同一个险种,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2.交强险的发展史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

5、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到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于7月1日起实施,历经两年多的时间,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这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正式确立,而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从此更名为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责险)。3.交强险的特征3.1交强险是一种责任保险。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之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定赔偿责任,而非固定价值的标的,其赔偿责任因损害责任事故大小而

6、异,很难准确预计。因此,不论何种责任保险,均无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采用在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凡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仍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1]。3.2、交强险是一种第三者责任保险。...  交强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故是一种第三人保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通常,第三人泛指除被保险人之外的不确定主体。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第三人是指除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人员之外的所有人[2]。3.3、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  强

7、制性责任保险是指,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投保而成立的责任保险。在强制性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必须投保的法定义务,保险人有不能拒保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义务。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如保障损失范围、责任限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3]。3.4交强险是一种无过失责任保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对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交强险也具有无过失责任的特点,保

8、险人不能以机动车一方应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及所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作为不支付或少支付赔偿金的抗辩事由。同大多数保险具有的“为了消除、减轻与特定的偶然事故相关联的经济上的不安定,多数经济体结合起来,作为整体取得收支均衡,而有计划地形成的共同准备财产的制度”的功能一样,交强险是基于机动车对现代社会生活的不可或缺性和加害人常常难以独自承担交通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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