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适用于出质人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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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编码:CMBC-HT-377(公司2011)质押合同(适用于出质人为单位)编号:公担质字第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合同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质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传真: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合同。第一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第一条为了确保债务人(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甲方同

2、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为,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币种),(本金数额小写),(本金数额大写)。第二章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三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果主债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其开始的时间以借款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其届满日相应顺延;乙方依约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以该提前到期日为期限届满日。第二章质押担保的范围第四条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3、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费用。第三章质押财产第五条甲方以依法可以质押的财产提供质押担保。质押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等具体状况详见附件。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第七条附件中质押财产的评估或约定价值为参考价值,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第五章质押登记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依法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

4、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章质押财产的交付和保管第九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或权利凭证,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交付乙方。第十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甲方在交付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质押”字样。第十一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存款单、仓单、应收账款等,在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前,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取得存款行确认书、仓储保管人确认函、应收账款债务人确

5、认函等乙方要求的手续。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单位定期存单,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保证金账户内存款,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在乙方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约定的款项。乙方有权将上述保证金账户内款项冻结,除乙方依本合同约定扣划该账户中款项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情况外,该冻结直至本合同项下债权全部得到清偿。第十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正本均由甲、乙双方确认后,交乙方保管。第六章质权的实现第十三条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依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乙

6、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随时行使质权,并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动产的,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处分质押财产:(一)与甲方协议将质押财产折价以清偿债权;(二)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以取得价款清偿债权;(三)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质权;(四)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保证金账户内存款时,乙方有权直接扣划相应的存款以抵偿债务。第十五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权利的,乙方有权单方采取如下方式处分质押财产:(一)对质押的权利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

7、的转让费、许可费清偿债权;(二)将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以所得款项清偿债权;(三)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质权。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质押财产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权,并以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债权:(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危及乙方的质权;(二)甲方有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可能对质押财产产生不利影响;(三)甲方破产、歇业、被申请破产重组、被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四)乙方主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8、其他情况。第十七条乙方处分质押财产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权:(1)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第十八条主合同项下债权为外币的,乙方处分质押财产所取得款项按该日乙方公布的外汇现汇卖出价折算抵偿。第六章保险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如为动产,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应按乙方要求到甲乙双方协商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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