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了解和统计行政执法工作有关情况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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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了解和统计行政执法工作有关情况的函各州(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省级各部门法制机构:国务院法制办为了解各地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拟就行政执法工作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现将国务院法制办统计表转发,请就本地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对近年来行政执法的基本情况、工作经验、重点、难点问题和对行政程序立法的建议进行总结分析并形成报告,于2014年5月30日前将报告及汇总统计表的电子版报送我办。表格电子版请登陆云南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下载。联系人:吴化河王瑶电话(传真):0871-6361742163623600电子邮箱:231717895@qq.

2、com附:表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表表二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统计汇总表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表三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执法主体情况统计汇总表-15-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执法主体情况统计表表四2013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分类统计汇总表2013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分类统计表2014年5月14日-15-表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制表单位盖章:填表人员:联系电话:制表时间:统计科目统计内容执法机构法律性质执法机构编制性质执法人员编制性质执法人员资格证执法经费来源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

3、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行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行政编参公事业编其他事业编执法辅助人员只持有政府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含省级政府和有发证资格的地级市政府)只持有国务院部门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同时持有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财政全额拨款机构财政差额拨款机构自筹经费机构省级数量占总数的比例市级数量占总数的比例县级数量占总数的比例乡级数量占总数的比例分项合计数量占总数的比例总计-15-填表说明:1、本表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本级政府各行政执法主体相关数据的基础上,在相应科目下填写后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县级情况后与本级情况一并上

4、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汇总后报国务院法制机构。2、执法机构项下的“比例”,指的是该项在执法机构总数中所占比例;执法人员项向下的“比例”,指的是该项在执法人员总数中所占比例;执法经费项下的“比例”指的是该项经费在总体执法经费中所占比例。3、“分项合计”指的是本表第二行相应“统计内容”下的总数量;“总计”指的是本表第一行相应“统计内容”下的总数量。4、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有关情况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管理机构的情况无需统计。双重管理机构有关情况由所在地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5、省级

5、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况按市级科目统计。6、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的执法主体不在本表统计范围内,另表填写。7、本表统计情况截止2013年12月31日。-15-附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表制表单位盖章:填表人员:联系电话:制表时间:执法机构名称所属部门法律性质编制性质执法人员编制(人)执法人员资格(人)执法经费来源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行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行政编参公事业编其他事业编其他只持有政府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含省级政府和有发证资格的地级市政府)只持有国务院部门执法资格证人员数

6、量同时持有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自筹填表说明:1、本表供行政执法主体填写使用,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2、行政执法主体无所属部门的,无需填写“所属部门”项;有所属部门的,填写本表后由所属部门上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3、行政执法主体内设机构无需填写此表,有关情况由所属行政执法主体统一填写;“派出机构”应当单独填写,由所属行政执法主体一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以自己名义执法的,填写本表后报县级政府法制机构。驻乡、镇、街道的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由派出部门填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需填

7、写。5、“法律性质”“编制性质”和“执法经费情况”,请在相应栏目下填写“√”;“执法人员编制”和“执法人员资格”,请按照相应的人数填写。6、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有关情况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管理机构的情况无需统计。双重管理机构有关情况由所在地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7、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况按市级科目统计。8、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的执法主体不在本表统计范围内,另表填写。-15-9、本表统计情况截止2013年12月31日。表二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统计汇总表制

8、表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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