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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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特许经营合同知识  特许经营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特许经营(Franchising)又称作特许专营、加盟经营、特许连营等等,尽管表示这一概念的名称很多,但其基本含义却是一致的,即指特许人把自己开发的可供转让的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版权、经营方式和服务系统,通过契约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向特许

2、人缴纳一定的特许费用、加盟费和保证金,由受许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并保留其所有权权属不变的经营模式;从法律上看,它是一种将专利、商标、商号、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许可与经营模式的转让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实践证明,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下,特许经营以无形资产为依托、建立现代营销系统、实现低成本扩张,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产品和服务营销方法,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并带动了经济的增长。  特许经营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特许者和被特许者虽同属一个特许体系,但在产权上并没有从属关系。作为分别独立的经济实体,特许者和被

3、特许者对外分别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21世纪不动产为了使客户了解特许者和被特许者之间的独立性,在每一加盟店店内、广告、甚至草稿纸上都写明:“每家加盟店独立拥有和运营”;为了保证宁波区域受许方即区域分部同加盟店之间并没有直接的从属关系和独立性,而要求新设立一个独立法人作为区域分部,受让原区域合同签订方有关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从而保证区域分部同原合同签订方的分支机构(加盟店)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许者和被特许者的权利与义

4、务由特许合同约定;特许经营及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特点。  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特许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特许双方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也没有投资上的控股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一种集中权利的许可使用关系。这一特点充分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平等原则,在此主要是强调特许关系的民事属性。  其次,特许人与被许人之间是以特许经营合同为连接的纽带,特许经营的实质是特许权的授予。特许合同是特许经营体

5、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它关系到特许经营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它也是解决特许经营有关纠纷的根本依据。  再次,被许人与特许人对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牲。被许人是在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服务标记、招牌风格和广告的条件下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般情况下,第三人无法从外部判断被许人与特许人的关系是特许经营关系还是合资关系,抑或被许人就是特许人本身。  最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具有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客体来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多元化表现在它包含多种法律关系,如商标使用许可、专利使用许可

6、、培训指导、产品配送等多种法律关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 我国特许经营的法律现状  从法律结构层次来看,目前我国调整特许经营的法律可概括为:第一层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契约关系调整方面的法律。如:《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条款可以直接或类推适用于特许经营中。第二层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企

7、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之相关规定。第三层次,政府职能部门的规章性文件,如原国内贸易部97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另外,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制订的《特许连锁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在某种意义上亦对特许连锁经营起到了准法律性的规范引导作用。  综观以上各层面的规范,不难得知,我国现段有关特许经营的立法是薄弱的、滞后的、缺乏较高层次的全国性的专门立法,可部分援用或类推相关法律规范与实践需要有较大冲突。

8、  需特别说明的是,就我国仅有的有关特许经营的专门统一规范而言,目前仅有原内贸部1997年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但该办法相对简单、适用面较窄,对加盟总部的后续服务、费用收取、信息披露程度等没有详细规定。其他相关部委、地方政府根据本行业、本地区的特点制定了一些有关特许经营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但由于这些文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且彼此之间存在差异和冲突,无疑削弱了其应有的适用效力。同时部门性、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过多过滥、层次低、缺乏长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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