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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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管理,防范骗购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提高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质量,按照全省税收管理精细化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该办法适用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征收管理。第二章认定管理第三条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应当经过受理、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审批等程序

2、。第四条新办商贸企业-29-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报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2、财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4、企业财务核算办法及专用发票管理制度;5、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应同时提供企业人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号码;对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且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出口企业,应同时提供商务部或其授权

3、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受理人员,应对纳税人的申请及报送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对资料齐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符合申请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向纳税人送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回执》(见附件2),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同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由审核人员签字加盖审核单位公章,将原件退还纳税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纳税人说明原因。第六条税务登记办理完毕后,-29-受理人员应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连同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并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并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

4、料传递单》(见附件3),办理移交手续。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3、银行结算账户证明;4、有关公司成立的章程、合同、协议书以及验资报告等;5、税务登记证。第七条税源管理部门应对资料进行复审,并区分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新办小型商贸批发出口企业、新办商贸零售企业、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等企业类型,按企业类型制定约谈计划及重点,并及时通知纳税人约谈。第八条税源管理部门应与法人代表、出资人、主管财务人员以及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业务主管人员进行约谈,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约谈时,应当按照被约谈人的身份,区分约谈的重点:与法人代表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机构、

5、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账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情况。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约谈工作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下同)-29-税务人员进行,并制作《约谈工作记录》(见附件4),约谈双方应就约谈记录的内容进行相互签字确认。第九条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工作应由两名税务人员同时到场,双方应就实地查验报告的内容进行相互签字确认。查验内容应包括:营业执照和税

6、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实地查验工作结束后,应制作《实地查验工作底稿》(见附件5)。第十条组织约谈和实地查验,应按不同企业类型区分重点。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应将经营规模、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货物购销渠道、预计年应税销售额以及专用发票使用数量等内容作为重点,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如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等。对出口企业,应将企业设立的有关情况、货物购销渠道等内容作为重点,并要求其

7、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如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以及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29-对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应将固定经营场所、有无货物实物、是否从事零售业务以及专用发票使用数量等内容作为重点,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等。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应将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账户、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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