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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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沉湖林业科技示范区,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天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天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总则  1.1为科学编制天门市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湖北省天门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6-2020)》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参照“1+8”

2、武汉城市圈《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编制、审批城市规划的具体规定和确定技术经济指标的依据,适用于天门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管理。本市其它建制镇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规划、建设活动,都应符合本规定,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及湖北省有关法律、条例、规范的规定。  2.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2.1天门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各

3、阶段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2.2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另行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与天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  2.3城市规划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无证或超资质等级编制的城市规划成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呈报和审批。  2.4在天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城市规划成果,必须按下列程序报送,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2.4.1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在技术评审会通过,并按技术评审会意见修改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

4、府批准。  2.4.2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方案在技术评审会通过,并按技术评审意见认真修改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4.3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方案在市规划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4.4专项工程规划。规划方案在市规划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4.5修建性详细规划。占地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规划以及所有的房地产开发和商业开发项目的规划方案在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会通过后,

5、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占地面积在3公顷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业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5在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工程规划、详细规划的正式成果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与指导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认可后方可调整,并重新按法定程序报请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审批。调整非强制性内容,应当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调整的技术方案。  3.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3.1城市分区与建设用

6、地分类  3.1.1天门市城市用地分类,按土地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3.1.2可根据规划深度要求,采用标准中建设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3.1.3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水域和其他用地(E)。  3.2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3.2.1天门市城市

7、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附录三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格式。  3.2.2建设用地安排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确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改变后能与环境相适应,应由业主申请,重新编制规划并按程序审批之后方可安排用地。  3.3建设用地红线图  3.3.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必须附建设用地红线图。  3.3.2绘制建设用地红线图所必须的现状图,由业主聘请有测绘资质的专业部门测绘,且必须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  3.3.3建设用地

8、红线图所依据的现状地形图比例不得小于1:1000,图上根据需要应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拟建设用地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公用设施保护范围等。地形图测绘范围必须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向拟建设用地四周边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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