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3656759
大小:63.8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2-27
《法人所得税制下总分企业如何汇总纳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的税种,即共享税。法人所得税制带来的突出问题在于:对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企业所得税,如果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将全部税款缴到总公司所在地入库,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地区间的利益转移,同时由于分支机构分享了地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果没有税收贡献,便制约了地方经济建设及全国经济均衡高效的运行。为妥善处理好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基础上,国务院出台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2、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分别从财政预算和税收征管两方面作出规定,旨在合理利用税收手段,妥善处理地区间的利益分配,有效解决法人税制带来的税源跨地区转移问题。目前,汇总纳税的各项政策的实质都是强调在法人税制的基础上解决区域分配问题。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原则,“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的政策规定,反映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申报突出法
3、人所得税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纳税申报表填报的各项数据由法人企业统一核算 企业下设分支机构时,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独立核算还是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即非独立核算的方式。无论会计上采用何种方式,总机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作为一个法人企业,预缴及汇算清缴的各项申报数据是法人企业整体核算的结果,各分支机构都不需要单独核算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的确认 一般情况下,企业将所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核算的收入汇总到总部统一申报;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收入确认与一般企业一样,不需要总机构单独处理。因此,汇总纳税企业应注意将总
4、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例1:A企业为2003年在北京市成立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分别在2004年~2006年下设3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上海分公司A1、深圳分公司A2、西宁分公司A3。2009年,A企业总部实现销售收入1500万元,分支机构A1实现销售收入450万元,分支机构A2实现销售收入360万元,分支机构A3实现销售收入130万元,A企业200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销售收入为2440万元(1500+450+360+130)。如果A企业下设的3家分支机构A1、A2、A3不独立核算,销售收入
5、直接由总公司统一核算。 2.扣除项目的确认 汇总纳税企业税前项目的处理原则与收入确认一致,各项税前扣除数据不需要考虑各分支机构的情况,由法人企业统一核算,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等3项经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利息支出等,税前扣除的各项指标由法人企业统一计算扣除,不对分支机构单独计算税前扣除限额。 例2:如果例1中A企业总部及3家分支机构2009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如文尾表格所示: A企业2009年纳税申报时,发生业务招待费110万元,税前扣除限额经比较12.2万元(2440×5‰)与66万元(110×
6、60%)孰小后确定为12.2万元,纳税调增额为97.5万元(110-12.5);发生广告费305万元,税前扣除限额为366万元(2440×15%),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上述申报体现了法人税的实质,各分支机构不单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各类涉税事项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税务机关不需要再对符合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进行单独的企业所得税检查。 减免税事项的纳税处理体现法人税制思想 目前,汇总纳税企业享受减免税的主体由原来的独立核算单位改为法人企业,税务机关不再单独受理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7、申请的减免税事项。因此,《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与一般企业享受减免税的资格及审批方式一致,区别在于总机构对企业审批的各项减免适用于法人企业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如例1中,如果A企业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请2009年度享受高新技术减免税及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审核后,A企业总机构及3家分支机构在2009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享受税收优惠,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请。 纳税申报一些其他事项依法人制原则处理 1.关于分支机构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 国税发[2008]
8、28号文件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这解决了原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在《企业所得税法》下法人纳税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其实质是2008年1月1日后分支机构以前年度的亏损额由法人企业一并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