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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8
《物流园区字[2015]51号 关于申报2015年示范物流园区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文件物联园区字〔2015〕51号关于申报2015年示范物流园区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划局(委):根据《关于开展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5〕1115号)要求,为做好示范物流园区申报材料编制、报送等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程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土、住建部门、地方行业协会做好示范物流园区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有意向参与的物流园区编制相关申报材料,将推荐的物流园区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二、申报数量1、根据各省区市2014年主要经济指标测算,确定示范物流园—1—区
2、申报数量(见附件1);2、请各地在限定数量范围内组织申报,超过限定数量的不予受理。三、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需符合《关于开展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5〕1115号)要求的各项申报条件。四、申报要求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1、由物流园区管理运营机构编制,并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核的《示范物流园区申报表》(见附件2);2、由物流园区管理运营机构编制,并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核的《示范物流园区申报书》(见附件3);3、所在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物流园区规划符合法定的城乡规划的图件说明;4、物流园区所在地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手续。上述申报材料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于2015年6月30日
3、前统一提交(分为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纸质版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15层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园区专业委员会黄萍电子邮件发送至:13301381866@163.com联系人:黄萍010-58566588转13313301381866—2—附件1:省区市示范物流园区申报数量表附件2:示范物流园区申报表附件3:示范物流园区申报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抄送:地方物流行业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2015年6月3日印发—3—附件1省区市示范物流园区申报数量表省区数量省区数量省区数量北京1青海1宁夏1天津1湖北1内蒙古1上海2湖南1西藏1重庆1安徽1新疆1黑龙江1江西1
4、广西1吉林1江苏2大连1辽宁1浙江2青岛1河北2福建1宁波1河南2广东2厦门1山东2云南1深圳1山西1贵州1陕西1四川1甘肃1海南1合计43说明:1、2014年主要经济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区市申报数量为2个:一、国内生产总值在3万亿元以上;二、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在2万亿元以上;三、进出口总额在3000亿美元以上。2、为配合疏解北京非首都核心功能,北京市申报数量为1个,河北省2个。3、其余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申报数量均为1个。—4—附件2示范物流园区申报表园区名称:规划占地面积(万平米)其中:实际占地面积(万平米)其中:物流运营面积(万平米)建筑面积(万平米)建筑占地面积(万平米)其中:库房
5、面积(万平米)仓储总面积(万平米)堆场面积(万平米)规划投资额(亿元)实际投资总额(亿元)公路名称:距离:公里公路名称:距离:公里临近公路名称及距离公路名称:距离:公里公路名称:距离:公里公路名称:距离:公里临近机场名称及距离机场名称:距离:公里临近铁路货运场站铁路货运场站名称:距离:公里名称及距离铁路货运场站名称:距离:公里园区内铁路装卸线条数及条数:作业线长度:作业线长度(m)临近港口名称及距离港口名称:距离:公里园区内码头数量及总靠泊能力码头个数:总靠泊能力:(万吨)自有货运车辆数(辆)自有车辆总载重(吨)—5—整合社会货运车辆数(辆)整合车辆总载重(吨)年公路货运装卸车数(辆)年度
6、铁路装卸车数(辆)装卸起重总能力(吨)装卸搬运设备数量(台套)单件机械最大起重能力(吨)公共信息平台基础设施投入公共信息平台软系统投入(万元)(万元)公共信息平台注册账号量(个)信息平台日均访问量信息平台网页级别(PR值)基础配套服务能力停车__住宿__餐饮___加油(加气、充电)___修理___(相应选项划√)物业___安保___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政务和商务服务能力工商__税务__金融__保险__海关__报关__报检__其他_______(相应选项划√)年份2012年2013年2014年园区货物吞吐量(万吨)园区就业总人数(人)园区运营总收入(万元)税收总额(万元
7、)园区入驻企业数(家)其中:A级物流企业数量其中:5A级物流企业数量年营收超过2亿元的物流企业名单世界500强企业数量年度耗电量(千瓦时)太阳能(千瓦时)清洁能源风能(千瓦时)使用量LNG(升)—6—填表说明1、实际占地面积:指经过政府审批、已用于物流园区建设的实际占地面积。2、物流运营面积:包括码头、铁路装卸线、道路、仓库、堆场、雨棚、流通加工场所、货车停车场、装卸搬运场地、信息服务用地等,不包括生活配套和商务配套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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