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3652764
大小:226.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2-28
《关于贯彻“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城市道路照明专业委员会中市政灯[2007]第06号★关于贯彻“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城市照明协会、技术情报站、路灯管理单位:根据国家建设部《“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的精神,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节能优先,以高效、节电、环保、安全为核心,努力构建绿色、健康、人文的城市照明环境,切实提高城市照明发展质量和综合效益,城市道路照明专业委员会结合我国城市照明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贯彻“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实施细则》。请一并遵照执行。附件:贯彻“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实施细则中国市政
2、工程协会城市道路照明专业委员会2007年6月24日贯彻“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指导城市照明向健康、高效、安全、科学发展,不断提升城市照明质量和综合效益,依据《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结合我国城市照明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坚持以人为本,创建以功能性绿色照明为主,努力建立适宜、和谐、友好的城市照明环境,切实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三条城市照明建设行政主管和职能部门,以及从事城市照明规划、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3、,要围绕城市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优先发展城市功能照明,科学设置景观照明。第四条坚持建设改造与维护管理并重,按照“有利管理、集中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完善管理体制,积极将城市照明建设、管理统一到一个部门,集中行使管理职能。第五条专业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照明节能工程实行动态管理,在规划立项、方案设计、建设改造、验收检测、器材选用、维护管理等各环节中,建立完善的联动协调的工作机制。第六条城市照明采用的光源、灯具、控制系统和配套附属装置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性能标准的规定。第二章节能原则和目标第七条城市照明系统的节能设备、措施必须达到安全可靠
4、、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保证城市照明系统功能达到各项技术指标和节能效果。第八条完善城市功能照明,基本消灭无灯区。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100%,公共区域装灯率达98%以上。第九条控制发展和建设城市景观照明,应根据城市规模和经济实力,严格按标准设计、按规划建设,讲究亮度与色彩的科学配置,把以人为本放在首位的原则。第十条严格执行道路照明功率密度值标准,年城市照明节电目标达5%,要防止以牺牲照明效果去单纯追求节能。第十一条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日常维修养护的考核和管理,道路照明主干道亮灯率达98%,次干道、支路亮灯率达96%。第十二条要优先采购通过绿色节能照明认证、经过专业
5、检测审核或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的产品。第十三条坚持科技创新,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在满足城市照明各项功能需要的基础上,提高城市照明系统的能效,降低系统功耗,节约能源,减少污染,以达到节能和环保的目的。第三章光源的选择第十四条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居住区机动车道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1、高压钠灯的能效指标应达到或超过GB19573-2004规定的节能评价值,并优先选用达到标准规定的能效等级1级的产品。2、按照高光效长寿命的光源设计的道路,禁止在维护时使用非高光效长寿命光源替换。第十五条市中心、商业中心、居住区机动车道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等可采用
6、金属卤化物灯。1、优先选用与标准高压钠灯镇流器和触发器系统兼容的产品,推荐选用显色指数≥80的金属卤化物灯等光源。2、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第十六条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两侧可采用T5和T8三基色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1、T5和T8荧光灯应采用三基色荧光粉产品,不应采用卤粉灯。选用荧光灯应符合国家节能认证标准GB19043-2003,且平均寿命应≥10000小时,显色指数≥80。2、选用紧凑型荧光灯,平均寿命应≥10000小时,光效应符合国家节能认证标准GB19044-2003。第十七条高光效、长寿
7、命的节能光源的应用率达85%以上。第十八条其他节能光源:1、无极荧光灯应选用有效寿命≥60000小时的产品,而且在有效寿命期间光源光通维持率不应低于70%。2、发光二极管(LED)作为新型光源,推荐在城市景观照明中应用。第四章灯具的选择第十九条机动车道路照明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1、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2、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3、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第二十条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