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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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发布文号:湘金监管办发[2005]1号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住房公

2、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二○○五年一月二十日附件一: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各区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

3、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关联法规:第三条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条件、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收回和办理结算。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关联法规: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凡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向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五条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正常缴纳

4、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2、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30%(含30%)以上的首期付款;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5、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6、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所购(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的70%。第

5、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第八条管理工作较规范,房价收入比较高的地方,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延长贷款期限。第九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书面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借款人夫妇双方的月收入证明;  3、购买住房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

6、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有关部门审批文件;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的30%(含30%)以上的首期付款证明;  5、住房公积金缴交的有效凭证;  6、抵押物权属证明、质物清单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书面承诺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7、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贷前调查、评估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展开贷款调查、评估。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1、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购买

7、、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核实首期付款是否达到全部价款的30%;  3、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是否正常;  4、借款人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抵押担保是否足额有效,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件,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等。第十二条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贷款审查部门对调查部门报送的借款人资料和调查意见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资格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审查贷款抵押、质押及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审查贷款额度、期限是否与借款人收入相符等。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审批人审批,审批人

8、提出贷款金额、期限和担保方式的审批意见。第十三条签订合同和贷款发放  1、管理中心同意贷款的,由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含抵押、质押、保证合同)。  2、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到质押凭证发放银行办理有价证券止付登记手续。  3、根据借款合同,管理中心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通知书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人帐户或个人储蓄帐户(具体规定见操作流程)。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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