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林业物权制度的完善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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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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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林业物权制度的完善目录:1、  林业物权的涵义及性质2、  我国林业物权制度的历史沿革3、  我国林业物权制度的现存问题3.1  宏观调控和微观经济体之间的矛盾3.2  商品林的双重效益目标之间的矛盾3.2.1 采伐许可3.2.2 采伐限额3.2.3 运输管制3.2.4 垄断交易3.3  公益林重新划界与既存承包关系之间的矛盾3.4  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4、  完善林业物权制度的对策4.1  完善立法4.2  深化改革,健全林业物权制度4.2.1 深化经营形式的改革,落实经营权4.2.2 改进采伐限额管理制

2、度,落实处分权4.2.3 制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和抵押、担保办法,落实流转、抵押、担保权4.2.4 开展森林景观价值和权属研究,落实森林景观开发利用权4.3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浅析我国林业物权制度的完善摘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又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四类。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还包括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一些权利。关键词:林业物权林权权属客体权能前言:随着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建立完善的林业物权制度

3、,进而有效地进行产权流转成为我国林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基于此,对我国林业物权制度的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制度完善和构建的建议。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又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四类。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还包括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一些权利。物权设定的目的在于明晰物的权属,发挥物的效用[1]。因此,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人们通常所说的“林权”也就被进一步合理限定为林业物权,它必须纳入到《物权法》的框架中来。     

4、1、林业物权的涵义及性质     “林权”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条规定,一般认为“林权”主要是指权利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的特殊性在于其客体的复合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特定权利。“林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其权利构成也随着物权的演进而不断变化、完善,不过与其他物权种类不同的是,行政命令在“林权”的设定和演变过程中占据了比法律更为重要的地位。在政令推动下,“林权”所包含的内容并不稳定,没有充分发挥物权的完整的效力,这使得“林权”的设定饱受诟议。     具体来说

5、,“林权”的权利客体包括了森林、林木、林地、林地上生长之林木、林上、林中、林下其他自然资源、以及整体森林环境等。林地根据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8条、第58条、第60条也分别对不同主体规定了所有权的行使。林地所有权的实现有多种形式,包括自主经营、承包经营、股份制经营及其他经营方式。其特征为在保持公有制的基础上,实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林地所有权人保留了林地的最终处置权和流转利益,林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林木所有权人一般为林地使用权人。林地使用权人

6、培育林木,并对其培育的林木拥有所有权和流转利益。林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客体一般也包括了林上、林中、林下的其他自然资源。因此在讨论林权的含义时,必须区分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所拥有的不同权能,以及两者之间权能的此消彼长状况。     我国关于林业物权的法律规定大致可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直接以林木和林地作为定义对象,如《物权法》和《森林法》中对森林的所有权属规定,另一部分将林地归类为特殊性质的土地,视同土地加以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对林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他权益的规定。综合各时期的法律法

7、规,完整的林业物权应当包括如下具体权能:1.依法享有的采伐权以及由此引申出来的运输权、交易权;2.林上、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权;3.征、占林地补偿权;4.流转权、担保权;5.景观开发利用权;6.林木新品种权;以及政府给与林业特殊扶持的相关行政优惠权利[3]。在林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相分离时,各项权能由两个主体分割行使,并以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加以制衡。此外,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使都由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以约束。     林地所有权的公有制性质,决定了共同所有的主体不能成为具体的经营者。其具体权能的行使必须以一定的方

8、式流转至个体。流转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原则(参见林业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国营林业局林地管理的通知》林资字[1991]131号。)。1.自主经营的国营林场,是国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土地是社会主义的国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和破坏。其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土地面积以国有林权证所记载的面积为准,对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土地依法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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