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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7
《有关印发《有关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中》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中进一步发挥建设监理作用若干问题的决议》的通知(2015年1月9日经三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相关文件精神,响应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4年11月28日发出的倡议,进一步发挥建设监理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作用,严格履行监理责任,树立监理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经三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以下若干问题决议,本协会各会员单位应共同遵守。一、充分认识在工程质量控制中发挥监理作用的重要性
2、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建设工程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工程质量事关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抓工程质量是人民群众的热切盼望,也是工程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监理行业而言,工程质量控制是监理的最基本职责和最重要工作内容,也是监理行业生存和发展的立足之本。住建部制定的《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中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的要求,这是赋予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崇高使命和光荣任务,也是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一次“大考”,我们一定要不辱使命,敢于担当,在工程质量控制
3、中充分发挥作用,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15-二、保证监理资源投入充足和合理监理资源投入的充足和合理是进一步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控制中作用的关键。各监理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监理资源的投入,确保所监理的每个项目在人、财、物等方面的资源投入都充足和合理。首先,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监理合同的约定或广东省原建设厅规定的《工程项目监理最少人数配置参照表》(见附件一:粤建管字〔2002〕97号文件,如省住建厅制定了新的配备标准,则按新的标准执行),而且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数量不应少于总人数的40%。其
4、次,监理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和工器具、监理信息化管理系统、通信和办公设施等。再次,监理单位要加强项目监理机构制度建设,强化各项管理规章,努力实现监理工作规范化。监理企业发现监理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对监理人员配备数量要求过多或过少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反映,以便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调整;监理企业对不按照合同约定或《工程项目监理最少人数配置参照表》配备的,要自行检查,及时纠正。三、严格执行监理收费标准,确保监理工作到位-15-足够合理的监理收费,是进一步发挥建设监理在工程质量控制中作用的重要保障。
5、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上述服务,要根据2007年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由于非监理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时间延长,工作量增加或建设单位要求人员配备超过广东省原建设厅(粤建管字〔2002〕97号文)最低配备标准较多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增加监理服务费用。一些地方和建设单位不执行监理收费政府指导价的,监理企业要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反映,以便责令或
6、要求其改正,逾期不整改的,可通过有关协会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请求依法查处。对非政府投资的项目,监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监理企业要引导和说服建设单位合理确定监理收费,不得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承接监理业务。省市监理行业协会可制定监理收费最低成本价,供会员单位参考。四、认真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和质量责任终身制(一)各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对项目的监理工作全面负责,严禁用外单位挂靠在本单位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
7、,也不允许总监只挂名而不履行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是:1、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最多只能担任三个项目的总监。总监理工程师同时任两个项目以上总监的,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到各项目履职的时间。总监不能每天驻工地现场的,应配备总监代表,由总监对总监代表进行书面授权。总监代表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15-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规定的工作内容(见附件二)严格履行职责,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不得委托给总监代表的八项工作(见附件三)必须亲自到现场处理,亲自签字,严禁由他人代替签
8、名。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确保每周至少一次对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有检查的记录。(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要贯彻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对《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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