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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违法地主客观构成(应松年杨解君,2005年10月17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实用标准论行政违法的主客观构成应松年杨解君上传时间:2005-10-17关键词:行政违法/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内容提要:行政违法同一般违法一样也须具有主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行政违法在客观方面具有诸多宏观事实特征:一定的客观外在表现、与行政职权具有不可分的关联性、方式上的表现多样、与具体危害结果的关系表现出复杂性、是行政公务的组织及其人员的整体行为。行政违法在主观构造上,可分为行政公务组织的主观意志与行政公务人员的主观过错,法律对二者的主观意志范围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在主观方面行政违法还应具备意思表示真实要件;在客观上还需要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以作为评价行政违法的依据和标准。任何违法行为总存
2、在构成要素问题。违法行为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的要件组成的,没有这些构成要件也就无以判定或确认该行为是否违法。行政违法(本文专指违法的行政行为)也不例外,它也具有人们一般所言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要件。(注:限于篇幅,有关主体、客体要件另文专述。)在主观和客观方面要件上,我们认为,行政违法除具有一般的客观和主观要件外,还具有两类特殊的主客观要件:意思表示要件和法律规范要件。本文拟对此四个方面分别展开论述。一、行政违法的客观构成行政违法的客观构成,即行政违法行为成立在客观方面的要件。它是行政违法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是指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诸客观事实特征。作为行政
3、违法的一般要件,我们只须考察其客观的、外在的违法行为存在即可。行为的结果在行为之外,是由行为所引起的变化,可能行为已实施而结果却没有发生,因此具体的危害结果并不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必不可少的一般要件。在具体分析行政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时,我们有必要澄清作为客观要件的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区别。精彩文档实用标准人们往往说行政违法行为在客观要件上是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这是一个容易使人产生困惑的断语。在此,我们必须区分违法行为在两个不同层面的意义。对行政违法行为,我们可以在如下两种不同意义上理解:一是指成立行政违法的行为,它是主客观各种要件的综合,是人的
4、有意识的活动,这是综合的、整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概念,为了与后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概念相区分,我们将它统一称为行政违法。二是狭义的行政违法行为概念,专指与主观方面分开观察的客观行为,即作为构成行政违法要件之一(客观方面)的行为,它是对一般意义上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分解,更多地起违法构成分析之用(注:关于行为的广义狭义之分,对分析行政违法的构成是有意义的,否则,不加区分地等同,不论场合地使用是不科学的。刑法理论中对犯罪行为也有类似之划分,在此方面可参见熊选国著《刑法中行为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在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违法行为也有不同的态度。如法国的做法是主观过错吸收客观上的违法行
5、为,而德国法院则认为,违法是指客观的行为或结果,过错属于主观因素并不是指行为本身。参见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5-396页。)。在我们探讨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时所说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仅与主观意志方面相区分的具有客观表现的行为及其状态。行政违法客观方面的要件认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客观事实判断。但是,如果仅从一种事实特征来判断的话,所认定的则只是一种中性的事实。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确定离不开法律规范,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违法行为存在之可能,离开法律规范也就不可能对行为作出价值评价和法律评价。因此,行政法律规范同样是行政违法的构成要素。研究
6、行政违法的客观方面,旨在研究行政违法行为的自然属性,否则就会失去行政违法存在的客观基础;反之,如果只重视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特征和客观状况,忽视其法律属性,则又无从确定行政违法的违法性质和特征。我们在分析行政违法时,不仅要注意其行为的存在构造,而且要重视其规范构造,但又不能将它们相混同。法律规范要件,强调的是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属性,客观的行政违法行为强调的是客观事实状况。至于行政违法的法律规范要件,详见后文所述。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具备危害合法、正常行政关系的客观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多方面的:其一,它要求行政违法必须有一定的客观外在表现,如果仅有内心意图而无客观的行为时是不构成行政违法的,
7、即不承认纯思想的违法或意思尚未表达于外的违法。其二,行政违法在客观上的表现总是与行政职权具有不可分的关联性,即行政违法行为是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或者与行政职权有关联,否则行政行为都不构成,自然就不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其三,行政违法在方式上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诸如违法处罚、违法强制、违法许可,违法行政裁决,等等。其四,违法行为在与其具体危害结果关系上表现出复杂性。行为结果(人们往往只限于实际的损害结果和危害)虽不是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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