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内部控制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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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内部控制基本规定(2009年5月12日信用社联合社2009年第3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的内部控制第四章授信的内部控制第五章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六章存款和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第七章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八章会计的内部控制第九章安全保卫的内部控制第十章信息科技系统的内部控制第十一章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信用社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农村信用社为

2、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第三条全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的目标:(一)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内部各项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二)确保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及时和完整。第四条全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渗透各项业务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据可查。(二)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

3、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三)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四)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五)独立性原则。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报告的渠道。第五条内部控制应当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战略、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风险特点以及成本与效益等相适应,并随着

4、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包括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市联社”),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的前提和基础,一般包括法人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二)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识别与评估是指识别、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三)内部控制措施。内部控制措施是指对所确认的风险采取的防范、控制和化解的必要措施

5、,以及保证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得以实现而制定的各项规范性文件。(四)信息交流与反馈。信息交流与反馈是指对内部和外部信息进行识别、捕捉、传递、交流和反馈的活动,确保对信息进行有效利用。(五)监督评价与纠正。监督评价与纠正是指对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第八条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省联社应当指导市联社、县级联社建立健全法人治理和内部组织结构,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第九条县级联社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自身

6、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理(董)事会负责保证县级联社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审批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负责确保县级联社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经营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负责审批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保证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监事会负责监督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理(董)事会及理(董)事、经营管理层及高管人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负责要求理(董)事、理(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县级联社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经营管理层负责制定内部控制各项

7、规范性文件,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负责执行理(董)事会决策;负责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第十条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明确划分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在任何一个机构(部门)内部,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等重要事项变动均不得由一个人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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