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ID:33615717

大小:120.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2-27

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特别扶助金)管理,确保特别扶助金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别扶助金是中央和地方财政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特别扶助的专项资金。特别扶助资金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厅从当年安排的省级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特别扶助金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

2、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特别扶助金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9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特别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特别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支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特别扶

3、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年报向省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特别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实行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第二章 特别扶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特别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

4、件:9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第七条 扶助金标准: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以时间先到为准)。  扶助金自

5、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发放。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发放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扶助金。  第八条 特别扶助金按基本标准,由中央和省财政各负担50%。第三章 特别扶助金申报、拨付和发放9  第九条 省人口计生委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反馈上年度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详见附表一),6月30日前报送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预测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详见附表二)。上述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十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人口计

6、生部门于每年4月25日前联合提出当年中央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报告,报省财政厅省、省人口计生委(详见表三)。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每年4月30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报送当年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报告;省财政于每年7月31日之前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指标。  第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省财政安排的特别扶助金。  第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局和人口计生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特别扶助金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  第十三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及时将特别扶助

7、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划入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特别扶助对象一卡通或个人储蓄账户,9划拨到一卡通的应列特别扶助金科目,并于9月30日前将专项资金拨付情况报送至市、县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于每年10月25日前将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第十五条省级代理发放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  第十六条 发放给扶

8、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特别扶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扶助金。  第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对上年专项资金结余,要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以便每年安排和清算资金时,用于抵下一年度相对应资金额度。第四章 特别扶助金的管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