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培训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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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海淀区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校名称:北京市海淀区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第二条         学校性质:经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出资兴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        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第四条        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

2、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学校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请选择:初级、中级、高级,可多选)第七条        学校办学内容:第八条        学校办学规模:(人次/年)。第九条        学校办学形式:短期面授学习期限为第二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第十条        学校办学资本:万元人民币。第十一条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的举办者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第十二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收取学费。第三章           

3、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一)       向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的申请和方案;(二)       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三)       制定学校章程;(四)       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五)       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六)       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七)       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八)       举办者必须提供根

4、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第四章           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请单项选择: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       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二)       聘任和解聘校长;(三)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四)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五)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六)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       

5、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八)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九)       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第十六条 决策机构负责人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七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第十八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并签字方能生效。第五章           学校组织机构第十九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学校决策机构

6、聘任,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校长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请单项选择: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       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二)       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       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四)       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六)       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七

7、)       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一条    (选项: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决定。第六章           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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