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的调研分析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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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的调研分析——兼论民事起诉条件制度的完善一、引言1、研究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的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首先要确定的就是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本案,从当事人的角度上讲就是其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起诉条件,如果不符合,则人民法院就不能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不能对实体部分作出判决。因此民事诉讼起诉条件就是民事诉讼的“入口”,人民法院对于这个“入口”“松紧”的把握有着重大的意义:对起诉条件把握过严,“入口”过紧,则会在根本上非法剥夺当事人主张民事权利的主要救济途径,将本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民事纠纷推向社会;对起诉条件理解有误,对本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加以审理,则不仅是浪费司

2、法资源、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而且有可能司法越权、干扰公民社会的正常秩序。总之对于民事诉讼起诉条件必须正确掌握,无论是放宽起诉条件的主张还是严格起诉条件的实际做法,都应当以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民事诉讼的自身规律为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以第一百零八条的内容对民事诉讼起诉条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审判实践的复杂程度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仅凭该条规定是难以正确判断一些疑难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因此对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很有必要进行研究、分析。对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的调研分析——兼论民事起诉条件制度的完善一、引言1、研究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的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首先要确定的就是人民法院

3、是否有权审理本案,从当事人的角度上讲就是其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起诉条件,如果不符合,则人民法院就不能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不能对实体部分作出判决。因此民事诉讼起诉条件就是民事诉讼的“入口”,人民法院对于这个“入口”“松紧”的把握有着重大的意义:对起诉条件把握过严,“入口”过紧,则会在根本上非法剥夺当事人主张民事权利的主要救济途径,将本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民事纠纷推向社会;对起诉条件理解有误,对本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加以审理,则不仅是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而且有可能司法越权、干扰公民社会的正常秩序。总之对于民事诉讼起诉条件必须正确掌握,无论是放宽起诉条件的主张还是严格起诉条

4、件的实际做法,都应当以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民事诉讼的自身规律为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以第一百零八条的内容对民事诉讼起诉条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审判实践的复杂程度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仅凭该条规定是难以正确判断一些疑难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因此对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很有必要进行研究、分析。2、本文讨论范围。由于篇幅和调研范围的限制,本文仅讨论关于民事案件的问题,全文中如无特殊说明,案件、纠纷等即指民事案件、民事纠纷。对于人民法院不应进行实体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种原因,一是法院主管问题,即该案是否属于民事纠纷,是否系属于人民法院;二是法院管辖问题,即该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无误,

5、但是由于法院之间的分工问题,不应由本院审理。对于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有一套较为完备的规定,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围。对于法院主管问题,是本案讨论的主要内容。如果法院立案部门在立案阶段发现该案不应由法院受理,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如果在审判阶段审判庭发现该案不应由法院受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审为撤销原判,驳回起诉)。这两种裁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均是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不应由法院作出实体裁判。由于立案部门仅对当事人的立案材料作形式审查,而审判庭要对全案进行实体审理,因此驳回起诉案件的争议往往要大于不予立案案件。因此在本文中均以驳回起诉为典型进行分析,对于不予受理的情

6、况不再赘述。3、调研方法:本文主要以一些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裁定驳回起诉案件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其争议点进行梳理,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践的探讨,一方面对部分有争议的案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另一方面对我国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二、疑难问题分析通过对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的整理分析,笔者将其中较为常见的疑难问题总结如下,并加以分析。由于笔者主要是对实践中遇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加以归纳,视野难免有所局限,因此挂一漏万之处请读者原谅。1、当事人主体不适格(1)被告主体不适格先举一则案例,学员甲以服务合同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东方汽车驾校,经查东方汽车驾校并未与学员

7、甲形成汽车驾驶教学服务合同关系,甲就学的驾校实际上是东方生活驾校,而东方驾校与东方生活驾校之间并无任何法律关系。本案即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目前存在不同的观点。观点一、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信箱》(见《人民司法》2003年第8期)答复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一般情况下变更被告缺少法律依据,应裁定驳回起诉。观点二、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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