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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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年第3期学术探索2003年3月No.3,2003AcademicExplorationMar.,2003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吴慧(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91)摘要:近几年来,理论界对民法与经济法孰轻孰重的争论已越来越少,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法,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两者构成互补的有机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正为更多学者所接受。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但有助于经济法自身基础理论的完善,而且对“入世”以后我国经济法与民法各自功能的充分发挥尤其具有现实意义。关键词:经济法;民法;独立部门;联系中图分类号:DF47919文献标识码:A

2、文章编号:1006-723X(2003)03-0041-03资本主义国家摒弃了“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一、经济法和民法的主要区别政府”这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理念,纷纷运用(一)经济法和民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国家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因此也就产生了自18世纪至19世纪末,是自由资本主义阶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主段,亦即传统的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其时的西方张国家不仅应干预经济,而且要广泛干预经济学国家推崇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创立的古派的集大成者凯恩斯,提出了著名的“看得见的典市场经济理论,崇尚理性主义国家职能说。他手”的理论,认为“国家这只手”不仅要去

3、弥补市在《国富论》中谈到,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应限制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缺陷,还要去干预市场正在最低范围内,即只为公共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常运行的一面,以防止市场机制失灵。凯恩斯终国家应尊重个人的自由与权利,从绝大多数经济结了自由放任主义时代,他的国家干预主义思想领域退出,在“一只不见的手”———建立在劳动价到了20世纪70年代一直占据西方经济理论和政值论基础上的完全竞争市场的调节机制引导下,府政策的主导地位。各个人的私利之追逐无形中会促进社会整体利(二)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益的扩大。在这一历史时期,依据理性主义国家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区分经济法与民商法是职能学派的观点,

4、国家为市场社会提供最必要的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其法理学依据是经济服务,尽量少去干涉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统法的调整对象是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治仍然是国家的中心职能,国家虽然也必然要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因国家干预而形成的一些社会经济进行管理,但从属于国家的政治统宏观调控关系和微观规制关系。主要包括:1、在治,如为了国家开支征税,制定民事活动规则等,宏观调控方面:经济法运用财政法、金融法、税主要是行政或民事性质的管理。所以,在这一阶法、投资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法等法律,对国民段,西方国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法得以高度发经济发展的任务、方针和原则这些根本方面进行展。因为

5、对个人自由与权利的极度尊重形成个综合调控,使整个社会经济均衡高效地发展。宏人意思自主的绝对性,从而确立西方近代民法的观调控法通过协调国民经济各种比例关系,各种“私法自治”“、契约绝对自由”这一基本原则。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经济法作为一个历史的概念并不是自古就发展。2、在微观规制方面,经济法运用反垄断有的,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纪初世界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量法等法律对社会经济进行个别调整,干预私人西方国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生产社会化程度经济,保护市场中的弱者,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社〔

6、1〕的增强,而生产资料依然为私人所有,日益形成会交易成本。经济法能够以全局观念,对社会经了私人垄断资本,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进入垄济关系进行综合系统调整,实现市场规制与宏观断阶段,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严重的市场价格调控法的有机结合。信号失灵,私人垄断行为最终否定和扭曲价值规而民法主要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交律,市场无法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换关系为对象,本质上是“自由的财产流转法”,致使资本主义经济危机频繁发生,资本主义发展它以民事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制度为核心,主要受到严重阻碍,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许多调整当事人意思自治,亦即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收稿日期:20

7、02-12-10作者简介:吴慧(1974—),女,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41财产流转关系,并建立相应主体制度、物权和其为,从而排除市场竞争的障碍,维护自由、公正、他权利制度,与刑法衔接调整较轻微的侵权关效率的市场经济秩序。系。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由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法,它强调社会个体的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信号,自由、自主地开权利、平等和自由,这种在反对封建特权过程中展活动,参加或与他人缔结民事法律关系,以此所形成的思想,曾起过积极作用,在社会主义市来达到资源的合理及优化配置,因此,在任何市场经济条件下,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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