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三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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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庆阳市三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章程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全体投资人共同制定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庆阳市三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庆阳市西峰区南庙村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园林绿化,树木销售。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200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名称或者名称、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自然人股东:吴凯、雷正阳、王举文

2、。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七条公司个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一)吴凯以人民币出资,为人民币68万元,占34%;(二)雷正阳以人民币出资,为人民币66万元,占33%;(三)王文举以人民币出资,为人民币66万元,占33%。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3、;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六个月内按股东出资比例继续增资至注册资本。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

4、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对通知情况进行记录。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即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对通知情况进行记录。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5、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四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6、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7、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1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6、依照《公司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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