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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土地及听证权利告知书绵国土资征听告字〔2013〕054号石马镇中科社区二组: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绵阳市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征收你社集体土地1.7164公顷,作为绵阳市2013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本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征用耕地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与耕地比例的通知》(川府函〔2001〕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绵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2、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规定的政策和标准实施。本次征收你社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2.8050万元/公顷。-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你社集体经济组织,本批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享有对本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须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依法认定为自动放弃听证权
3、利。从征收土地及听证权利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特此告知。绵阳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5月13日-14-征收土地及听证权利告知书绵国土资征听告字〔2013〕053号石马镇中科社区一组: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绵阳市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征收你社集体土地0.7870公顷,作为绵阳市2013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本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
4、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征用耕地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与耕地比例的通知》(川府函〔2001〕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绵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规定的政策和标准实施。本次征收你社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2.8050万元/公顷。-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你社集体经济组织,本批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和其
5、他权利人享有对本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须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依法认定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从征收土地及听证权利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特此告知。绵阳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5月13日-14-征收土地及听证权利告知书绵国土资征听告字〔2013〕052号游仙镇芙蓉社区三组: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绵阳市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征收你社集体土地6.3840公顷,作为绵阳市2013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本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6、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征用耕地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与耕地比例的通知》(川府函〔2001〕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绵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规定的政策和标准实施。本次征收你社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2.8050万元/公顷。-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深
7、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你社集体经济组织,本批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享有对本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须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依法认定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从征收土地及听证权利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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