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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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SS订阅返回首页资讯中心政务公开服务大厅互动参与政策法规业务地图站内导航专业子站2014年9月16日星期二全文检索:全文检索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法规>>劳动关系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07-05浏览次数:148保护视力色:文件标题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文号宁劳社就[2003]2

4、0号颁布日期2003-07-05是否有效是文件正文市各授权经营主体、主管部门,市属各国有企业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改革办〈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72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提出以下办法:一、关于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一)企业改革时,在册职工中未被新企业录用上岗、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进行托管。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连续工龄满30年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2、在改制前符合“双十”条件并已签有“留职定补

5、”协议的职工;3、出再就业中心(工作站)时已与原企业办理了“协保”手续的职工;4、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连续工龄满25年不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新企业可与其办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手续,社会保险费由新企业代缴至法定退休年龄;5、因工致残(含革命伤残军人)、患职业病和参加工作后因病非因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至6级的职工;6、除以上五种在册人员托管外,下列人员亦应纳入托管:企业保养人员、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等;企业退休人员。(二)被新企业录用上岗的符合

6、托管条件的人员,其本人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且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要求的,新企业应与其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三)被托管人员中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的基本生活费一般应按原企业职工内退办法或同类人员生活费标准执行。但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应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sj.nanjing.gov.cn/38966/38988/39012/200307/t20030705_2276529.html1/314-9-16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四)原企业职工

7、被新企业重新录用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不再约定试用期。(五)经济补偿费用的计发标准:1、在改制中,职工与新企业因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而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规定,按该职工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对改制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未被新企业录用或托管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部发[1994]481号文规定,按其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年限

8、,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本人申请,按1.06万元的三倍计发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计发公式为:(1.06万元×工龄系数)≤3.18万元,工龄系数=(职工连续工龄×0.1)≤3.0。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职工到社会后不再享有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本条两种经济补偿形式,同一职工不可兼得。3、对在企业改制时,职工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按国家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9、(劳社厅函[2001]280号)规定执行。即“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2001年10月19日)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4、原企业职工进入改制后的新企业后,被新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新企业在按规定计发其在新企业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同时,应将原企业在改制时应计发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全额计发给职工本人。已在改制

10、时计发过的不再计发。二、关于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一)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原企业应在办理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手续时按规定予以补缴。对改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应由市社会保险征缴机构进行稽查。对查出有少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的,新企业应予以补缴;(二)改制后的失业人员可到市、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关系代理手续,按规定续缴社会保险费,续缴年限可与改制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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