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市政办[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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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市政办〔2010〕5号关于印发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主体方的合法权益,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

2、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冀政办传﹝2010﹞20号)以及《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保定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面防范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一)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工作,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各级规划

3、、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对擅自超规模和标准的,不得办理规划、土地和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二)发展改革部门对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审批。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时,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或资金到位率不符合要求的,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三)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建设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社会投资项目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

4、施工的,建设单位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期限、利息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四)各级清欠办、发展改革、劳动保障、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教育、卫生、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合同执行、工程款拨付、工程变更等环节的监督,发现拖欠的,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停工整改。建设单位按项目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程款支付情况加盖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公章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4天的,施工企业应向项目主管部

5、门、行业监管部门和同级清欠办报告。项目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同级清欠办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督促仍未拨付且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一个月的,施工企业可自行停工,并报市清欠办予以通报。相关部门停止建设单位一切工程建设活动。属政府投资项目的,市考核办、市监察局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在拖欠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如未按规定停工或擅自继续施工,由施工企业对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

6、民工工资承担全部责任。(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和同级清欠办出具的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未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各级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六)各级房管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七)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时,须持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出具的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未出具证明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各级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7、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建设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八)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要按严格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结清除质保金以外的全部结算价款。严禁建设单位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拖欠工程款。未取得同级清欠办出具的已结清全部结算价款证明的(不含质保金),各级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九)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需财政评审或年度审计的,财政评审或审计报

8、告应就工程款支付情况作专项说明。对评审或审计中发现的拖欠工程款问题,项目审批和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十)建设(开发)单位在办理新的建设(开发)项目时,应提交同级清欠办出具的无拖欠工程款行为或拖欠工程款已全部偿清的证明。未出具证明、拖欠工程款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新的建设(开发)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新项目用地的投标或拍卖、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等部门不得为其新项目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二、规范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制度(一)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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