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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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工伤保险待遇项  目标     准基    数法律依据支付渠道 医疗康复待遇  医疗待遇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工伤保险基金住院费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医疗费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 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交通食宿费因工出差标准按标准报销<<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用人单位 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0%停 及工 康留 复薪 待期 遇内辅助器具费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标准报销<<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工伤保险基金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2、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 变<<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1款 用人单位 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待遇按实际需要<<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 伤  残  待  遇 经 一劳 次动 性能 伤力 残鉴 补定 助金 一级24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项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11项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1项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伤 津 残 贴一级90%<<工伤保险条例>>第3

3、3条第2项7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70%<<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项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六级60%生 护理活 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第2款项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死 亡 待 遇丧 葬 补 助 金6个月同 上<<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1项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见劳

4、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配偶每月40%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项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3项用人单位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 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第3款工一伤次职性工工与伤用医人疗单补位助解金除和或伤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30个月 浙政发

5、[2003]52号①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7终残止就劳业动补关助系金           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伤残就业补五级30个月助金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

6、2个月注:(1)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2)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规定,是指该职工的

7、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注: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第3条规定,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规定范围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

8、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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