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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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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保险论文范文:浅谈消防与保险互动视角下的火灾公众责任险论文消防与保险互动视角下的火灾公众责任险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消防与保险互动视角下的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火灾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目录:1、正文2、相关论文3、相关栏目4、本文下载摘要:木文从“第三方”权益保护、维稳治理体系完善以及国内外实践等角度对设定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对该险种的设立范围、投保条件、保障对象、赔付范围、费率厘定、理赔限额和组成共保体等理由进行了探讨。同时,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提出了建立保险费率杠杆调节机制、培植保险公估机构、建
2、立消防与保险互动协调机制等策略倡议。关键词:火灾公众责任险;消防;保险;研究:A从制度发生学角度看,保险制度起源于人类化解火灾风险的需要。现代社会,保险与消防更是成为预防和减少危险损害的重要社会化防灾机制之一,二者以危险为存在前提。火灾公众责任险作为责任保险种类之一,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对第三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具有较强社会风险管理、经济补偿功能。2008年修订的《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丁加强和改善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为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提供了法律政策依据。鉴于条文规定的原则性,笔者结合实际就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设定及如何通过该险种
3、实现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作进一步探讨C1火灾公众责任险设定背景与价值考量1.1“第三方”权益保护需要火灾公众责任险核心是保护第三方权益,标的为保险公司于火灾发生后对第三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各国实行公众责任保险对象,以事故发生频高、影响危害大、当事人不具赔偿能力为特征。从我国来看,近年来一些公众聚集场所尤其是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对伤亡人员的善后抚恤,常因相关业主没有为“第三方”投保公众责任险,而自身又缺乏足够的赔偿能力,导致受伤或者死难者家属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转嫁给政府,而推行公众责任险可更好的保护“第三方”权益。1.2完善维稳治理体系需要火灾公众责任险是对火灾
4、受害公众专门设立的责任经济补偿,在公共场所火灾防治上具有监管职能,对于构建现代消防治理体系有重要推动作用。可通过市场化风险制约机制,化解因灾履行赔偿责任而产生的对经营活动、社会稳定的不良影响,提高经营者抵御火灾风险能力;又可通过费率调节、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监督等,提高经营者自觉改善自身消防安全环境的积极性,实现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1・3国内外经验之借鉴在世界范围内,火灾公众责任险已成为企业、个人、政府部门不可或缺的风险制约手段和事故经济补偿工具,有些国家已立法确立为强制保险。近几年,我国部分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试点和探索。笔者所在的青岛市,出台的《青岛市高层建筑消防
5、安全管理办法》已对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作了原则规定。2火灾公众责任险设定的几个关键理由从立法角度看,火灾公众责任险还处于倡导性推进阶段;从各地试点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行政许可为导向的准强制性模式,一是以市场需求为主、政府引导为辅的引导性模式,准强制性模式因缺乏明确的指引性规定,使职能部门执法无章可循;引导性模式由于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和“靠政府”的习惯,导致覆盖面不广,因此,有必要进行修订《消防法》或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将该险种上升为强制保险。基于我国目前的消防监管需要和火灾形势来分析,笔者认为应率先在公众聚集场所建立火灾公众责任强制险,并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理由:1.1设立范
6、围与投保条件这里涉及以下几个理由:首先,关于公众聚场所的界定。根据现行法律,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这些场所人员密集、管理难度大,一旦发生火灾人员伤亡大、赔偿难,因此,应将这些场所纳入强制险的设立范围。对上述场所应否全部纳入实施范围,从试点实践看,一般都作了一些范围限制。笔者认为,考虑到在公众聚集场所设立火灾公众责任强制的冃的性,在保障范围应当从宽,并参量以下条件:(1)场所经营单位系经依法登记注册;(2)该场所符合有关消防标准要求,并经消防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抽查合格,取得公众
7、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3)不限制场所的建筑面积、经营规模和组织形式,这主要是对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而言其资本雄厚,抗风险和赔付能力较强,而设立公众责任险的目的是化解风险和保障公众因火灾能够受到及时、有效赔偿保障,并保障经营者经营活动有正常开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在制度设置上更应侧重于那些经济基础较薄弱、抵御火灾风险和赔付能力有限的中小场所,特别是个体经营者。2.2保障对象和赔付范围。笔者认为火灾公众责任强制险的保障的对象要广,不仅把一般不特定的公众作为保险对象,同时还要考虑将公众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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