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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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型案例四川省路安达汽车摩托车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合同违法)案一、基本案情自2011年初开始,当事人(四川省路安达汽车摩托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简阳市的摩托车经销商、中介人员、保险代理人员等人员代为销售实名制会员卡和畅行平安卡。此种会员卡从外观上看与保险卡较为相似,容易引起误认。该会员卡上主要印有下列内容:服务项目(会员能够享受的服务项目),附赠保险的险种、保额及自助激活流程,获赠的保险说明,重要提示等。其中重要提示的内容为:1.本卡必须激活方可生效,2.本卡已经售出,概不退还,3.本卡的激活期限,4.本卡的最终解释权归四川

2、省路安达汽车摩托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代理销售人员利用简阳市摩托车车主多为农民,文化程度不高,对保险业务不了解的弱点,通过与交强险搭售的方式向摩托车主销售此种会员卡,销售时隐瞒了会员卡的真实情况,而是宣称为意外保险。实际上,此种会员卡是一种服务凭证,购买会员卡即可成为该公司的会员,可享受该公司免费提供的法律咨询、保险咨询、协助审车上户、协助保险理赔等服务,同时还获赠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会员卡一般有面值100元和200元两种,面值100元的会员卡所附赠的保险所缴纳的保费为10元,面值200元的会员卡所附赠的保险所缴纳的保费为2

3、0元。当事人采取的销售模式是委托简阳市的中介、摩托车经销商、保险代理人员等代为销售,这些代为销售方一般都转委托第三人进行销售,由此形成二级、三级乃至多级代理的销售模式。摩托车车主按照会员卡面值足额支付价款。二、案件的法理分析(一)法律关系分析本案中,涉及的主体有当事人及销售会员卡的人员、保险公司、购买会员卡的消费者,首先我们来分析这些主体间的法律关系。1.当事人与其委托的销售人员的关系,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是一种卖卖合同关系,理由是:当事人和销售会员卡的人员的关系是这样的,一级销售人员从当事人处拿卡,每张20元-40元不等

4、,然后又转销给下一级销售人员,每张40-80元不等,从中赚取差价。并以此方式发展下去,最终销售会员卡给消费者的,常常是三、四级销售人员。当事人只认识一级销售人员,且和一级销售人员之间也并未明确形成代理关系,通俗地说,他们只是在做一种“一手交钱、一手交卡”的交易活动。第二种意见是委托代理关系,理由是:当事人的会员卡是一种服务凭证,而不是实物性的商品,消费者一旦购买该会员卡,即成为当事人的会员,与当事人成立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从合同成立的角度来分析,当事人销售会员卡是要约行为,消费者购买会员卡则是承诺行为,一个合同经过要约和承诺,

5、即告成立。所以,不管是哪一级的销售人员向消费者推销会员卡,都是代表当事人发出要约,一旦消费者购买,当事人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即告成立。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认定当事人与销售人员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2.当事人与消费者的关系。当事人与消费者之间成立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正如上述的分析,当事人销售会员卡是要约行为,消费者购买会员卡是承诺行为。两者的服务合同经过要约和承诺即告成立,合同的内容主要为:消费者向当事人支付会员卡面值的价款,即可享受当事人在会员卡上承诺的服务项目,同时还附赠一份意外保险。3.当

6、事人、保险公司、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保险公司之所以被牵扯到本案,是因为当事人向购买其会员卡的消费者赠送一份保险,究其法律关系,即为当事人是投保人、保险公司为承保人、消费者为被保险人。(二)案件定性分析本案中,当事人存在两个方面的违法行为,一是服务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二是在销售会员卡时的虚假宣传。1、关于霸王条款的分析(1)当事人与消费的服务合同为格式条款。在合同条款方面,我们首先需要分析的是当事人和消费者的服务合同的表现形式。当事人和消费者并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服务合同,而是通过会员卡的形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在会员

7、卡上列举了服务项目(会员能够享受的服务项目),附赠保险的险种、保额及自助激活流程,获赠的保险说明,重要提示等条款。这些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会员卡上明确表述的合同内容,这些条款并未经过和消费者协商确定。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会员卡上表述的合同内容即为格式条款。(2)存在“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

8、利,侵害群众利益。本案中,当事人在其会员卡上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有下列霸王条款:1.本卡必须激活方可生效;2.本卡已经售出,概不退还;3.本卡的最终解释权归四川省路安达汽车摩托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首先,根据合同法原理,当事人销售会员卡是要约行为,消费者购买会员卡则是承诺行为,一个合同经过要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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