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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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管理,促进我国印刷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是指外国机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外方投资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公司、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营(包括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方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外资印刷企业。第三条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

2、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印刷企业。第四条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接受印刷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及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第五条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须经其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拟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

3、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二)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2.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3.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三)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四)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五)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的董

4、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当多于外方。(六)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2(一)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书。(二)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3.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三)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

5、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八条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需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申请设立文件。(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三)法律、法规和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其他文件。新闻出版总署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九条申请人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6、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3(一)申请人申请设立文件及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二)由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合同、章程。(三)拟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投资者董事委派书。(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法律、法规和外经贸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拟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进行审批。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发

7、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备案。对拟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及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拟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外经贸部审批。第十条报送外经贸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需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申请设立文件。(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的初审意4见。(三)法律、法规和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文

8、件。外经贸部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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